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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融合發展七大關係與建議

http://www.CRNTT.com   2018-01-23 00:20:20  


 
  六、融合發展與“九二共識”的關係

  不少學者都在文章中使用了“基於九二共識的融合發展”這一表述,該表述隱含著一個邏輯判斷,那就是融合發展是以“九二共識”為基礎的。筆者認為,這一表述不準確,折射出表述者對於融合發展和“九二共識”的關係的混亂認知。

  在鼓勵台灣民眾分享大陸發展機遇的單向融合發展中不應以“九二共識”為前提條件。眾所周知,大陸一再堅持和強調,兩岸之間的政黨互動(如國共互動、民共互動)或者兩岸公權力機關之間的互動,必須以“九二共識”為前提和基礎,但沒有強調兩岸之間的社會互動、民間互動也必須以此為前提和基礎。融合發展的意涵是台灣民眾(尤其是年輕人)通過到大陸來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等,參與到大陸的經濟社會建設中來。儘管這一進程是由大陸官方主導的,但它不屬於政黨互動或公權力互動的範疇,而屬於社會互動、民間互動的範疇。所以,融合發展不能以對方是否接受“九二共識”為條件,相反,我們要通過融合發展來促使那些本不接受“九二共識”的台灣民眾接受“九二共識”,進而凝聚、深化和鞏固“九二共識”這一政治基礎。過去,大陸開展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主要方式是“入島”,但這很容易被島內民眾汙名化,將其視為統戰、收買和拉攏,進而本能地加以抵制。現在我們推行融合發展,統戰工作實現從“走出去”到“請進來”的轉變,將爭取台灣民心工作的場域從台灣拓展到大陸,如此不僅可以降低台灣民眾的戒心、減少其對統戰工作的厭惡感,而且可以避免因中轉環節太多而攤薄甚至截留惠利的問題。從這個意義上講,融合發展也是新形勢下拓展促統工作平台的新嘗試。⑨當然,對於那些有極端言行的“台獨”分子也必須加以過濾,通過拒絕其進入大陸來表明我們的立場和態度。對於這個問題不能搞“一刀切”,應具體問題具體分析。總之,融合發展不以“九二共識”為基礎和前提,“九二共識”是融合發展的階段性目標或中期目標。

  七、融合發展與同等待遇的關係

  十九大報告指出:“逐步為台灣同胞在大陸學習、創業、就業、生活提供與大陸同胞同等的待遇,增進台灣同胞的福祉”⑩。那麼,如何理解向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呢?有部分學者認為,既然十九大報告提出為來大陸學習、就業、創業、生活的台灣同胞提供與大陸居民相同的待遇,那麼應該儘快給予台灣同胞那些以前在大陸不曾享有的待遇,這一部分做加法處理;同時,在獲得與大陸居民相同的待遇後,其原來作為台灣同胞所享有的優惠待遇也將失去,這一部分做減法處理。筆者認為,這種解釋是學理解釋,而不是政策解釋。單從學理上說,這種解釋無可厚非,但不符合大陸出台同等待遇這一政策的初衷。大陸之所以出台同等待遇政策,主要是因為雖然目前台灣同胞在大陸享有許多優惠政策,但畢竟沒有享有大陸居民的一般權益,所以在學習、就業、創業和生活中還是會遇到許多障礙,大陸希望通過提供同等待遇來克服這些障礙。如果“一邊做加法,一邊做減法”,那麼就等於拆東牆補西牆,雖然提供了新的便利,但原來的便利也損失了,最終結果是兩相抵消,台灣同胞最終並沒有享受到多少權益增量。因此,給台灣同胞提供同等待遇應該“只做加法,不做減法”(當然,這也並非絕對,在某些方面仍需“做減法”,例如,在獲得大陸的某些職位後,台灣同胞必須放棄原來在台灣的某些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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