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毅夫:齒錄考釋舉隅 | |
http://www.CRNTT.com 2019-08-15 00:06:36 |
茲考釋清末台灣舉人黃宗鼎齒錄涉及的若干問題。 1.齒錄記:“黃宗鼎,字樾淑,行一,又行七。同治乙醜十一月初十日吉時生,台北府學附生。民籍”。黃宗鼎在同父兄弟的排行(俗稱小排行)裡是老大,在同祖兄弟的排行(俗稱大排行)裡是老七,故稱“行一,又行七”;黃宗鼎的生年其實不是“同治乙丑(1865)”而是“同治甲子(1864)”,應試時少填一歲是自南宋《登科錄》就有的潛規則;古人籍貫分戶籍和鄉貫,應試時只填其中之一是被允許的,黃宗鼎填寫的“台北府學附生,民籍”是戶籍而不是鄉貫,是戶籍之民籍類裡的生員籍;古之生員有廩生、增生、附生之分,廩生是額內招生、增生是增額內招生,附生則是額外招生。 2.齒錄記:“曾祖嘉榮,誥封奉政大夫晉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曾祖妣氏葉,誥封宜人晉封恭人;祖惠,號培軒,誥封奉政大夫晉封朝議大夫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祖妣氏劉,誥封宜人晉封恭人”。古之封贈制度規定,正五品文職官可以請求封贈“奉政大夫”,從四品文職官可以請求封贈“朝議大夫”;除了榮憲本人,還可以推恩及於長輩,七品至四品文職官辭本人封贈可以推恩及於父母、祖父母;本人晉官加級,可以再次推恩及於長輩。黃宗鼎之父黃笏山在“同知銜廣西思恩縣知縣”任上的品級是正五品,辭本人封贈故“奉政大夫”和“宜人”的封贈及於其父母、祖父母(即黃宗鼎的祖父母、曾祖父母),及黃笏山加級為從四品,則加級後的封贈“朝議大夫”和“恭人”再次推恩及於其父母、祖父母(即黃宗鼎的祖父母、曾祖父母)。 3.齒錄記其“受業師”20人、“受知師”5人,“受業師”為其教師和教官、“受知師”則其考官也。 臨末說個同齒錄有關的冷笑話罷。清光緒三十四年(1908),湖南大儒王闓運授翰林院檢討,其時科舉已廢當然也沒有印行齒錄之事。報到時,恰有某留洋歸來的牙科醫生也來報到。王闓運遂作自嘲聯雲:“愧無齒錄稱前輩,喜有牙科步後塵” 。 (作者汪毅夫系閩南師範大學客座教授、全國台灣研究會副會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