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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禍頻頻 安全事故如何問責?

http://www.CRNTT.com   2009-01-11 06:22:38  


 
  不少法學界人士認爲,問責制的重點在于异體問責。目前我國啓動的問責制還停留在同體問責階段。同體問責指的是執政黨體系內對黨員幹部的問責和行政系統對其行政幹部的問責。异體問責則包括人大代表對政府的問責,民主黨派對執政黨和政府的問責,社會公衆的問責以及法院的問責,新聞媒體的問責。只有同體、异體問責綜合起來才是全面的問責制,也是未來問責制度化的發展方向。

    向誰問責

  山西襄汾潰壩事件,作爲一省之長的孟學農首當其衝地成了被問責對象。然而,在多數人看來,一省之長與事故直接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相距甚遠,其中跨越的環節似乎太多。“與其想辦法去追究最高行政長官的責任,還不如追究各級相關職能部門的責任,效果也許更加明顯,因此這就涉及到向誰問責才能最大程度地發揮問責制有效性的問題。”北京理工大學管理學博士趙先生針對問責制提出了第二個尖銳的問題。

  襄汾潰壩事故發生後,很多人對孟學農的辭職表示不理解。畢竟一省之長可謂日理萬機,他不可能做到事無巨細,一切都了然于胸。“衆所周知,山西省是個資源大省,各種煤礦數不勝數,如果每個礦的安全問題都要省長親自來抓,那不是得找個‘超人’來做這個省長,所以最可恨的是那幫基層做事的人,他們的主要工作任務就是監管安全生産,該礦長期處于這種不正常的狀態,省長可以不知道,但他們不可能不知道。”山西省太原市民李先生在接受本刊記者采訪時表達了這樣的觀點。無獨有偶,深圳那場大火也證明了基層很多的職能部門不作爲。舞王歌廳長期沒有營業執照,但能長期營業而無人問津,省長、市長可以說不知道,那些處在基層的公務員們能說不知道嗎?在這些事故面前,如果說省長、市長負有領導責任,那麽這些基層的相關職能部門負責人則必須負法律責任,乃至刑事責任。所以說,首先應該被問責的是這些直接責任人。“對人民的生命和財産安全麻木不仁的不是像孟學農這樣的高官,而是某些處在基層的土皇帝、蛀蟲。”網友“反腐旗幟”(網名)面對某些公務人員的不作爲顯然已經怒不可遏了。

    透明問責

  “事故發生後,中央果斷地讓一批官員下崗,換得老百姓拍手稱快,但是這些官員爲什麽下臺,他們到底違反了哪條哪款,幷且他們今後何去何從,還會不會被複用都無一字交待,一句‘領導責任’似乎難以讓民衆清楚到底是不是真的賞罰分明。問責是好事,但是一定要增加它的透明性。”在安徽某大學教授法理學的余老師針對問責制提出了第三個問題。

  誠然,在一些安全事故中受到處理的官員,有一些人能够說清楚處罰他們的依據是什麽,有些人却很難。以“領導責任”爲例,這樣的依據太籠統,很難有說服力,而且普通老百姓也不容易理解什麽是領導責任。如果下屬做錯事,領導都負有領導責任的話,聽起來感覺不是很合理,這不是逼著領導和下屬“狼狽爲奸”嗎?“如果我的下屬犯了錯誤,我必須負領導責任,那麽我肯定會庇護他,因爲幫他隱瞞就是幫自己逃脫責任。”北京市民周小姐舉的例子雖然不太恰當,但很容易說明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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