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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改啓示:農會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在臺灣,10年農地重劃期間(1962~1971),農業生産指數上升19.6個百分點,同期農作物生産總值增長約40%,僅在1966~1971年的6年期間,農戶所得增長21%左右,扭轉了農業下滑的局面。

  爲配合第二次土地改革,臺灣制訂了農業機械化計劃,至1985年,水稻整地機械化程度已達98%,插秧、收割及乾燥機械化程度分別爲97%、95%、65%,每公頃使用馬力數約1.68馬力,各項指標均超過原計劃。

  從第二次土地改革的背景和內容可以看出,它與第一次土地改革有很大程度的不同:第一次主要解决地權分配不均的問題,將土地化整爲零,摧毀農村中的地主經濟,打破“大地主、小佃農”的局面;而第二次土地改革則是在以工商業爲主體的社會經濟形態下進行的,將土地化零爲整,擴大農業經營規模,造成“小地主、大佃農”的局面。

  放寬土地流轉限制

  長期以來,臺灣農地政策的核心是“耕者有其田”。但是,隨著臺灣經濟轉入後工業化時代,繼續沿用這一政策,將嚴重制約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導致農地制度的僵化。不少農戶以私有土地利益爲唯一依歸,不願配合對社區公共建設有利的農地重劃,拒絕負擔農地重劃後地塊的整地費用,嚴重影響農地重劃的總體效益。

  臺灣的第三次土地改革,重點在于解决農地的市場化問題,滿足經濟建設和非農業部門的用地需求,改善投資環境,提高農民收入,構築適合臺灣社會經濟發展的“土地規模經營”新模式。90年代以前,臺灣《土地法》第30條規定:“私有農地所有權之轉移,其承受人以能自耕者爲限,幷不得轉移共有,但因繼承而轉移者,得爲共有。違反前項規定者,其所有權轉移無效。”1990年臺灣當局對此條款進行修訂,調整私有農地所有權轉移受讓人必須爲自耕農的限定,從而爲土地流轉制度的改革掃清法律上的障礙。

  其中的突破在于:一是放弃全面保護農場的立場,不再堅持優良農地不得變更爲非農業用地的原則;二是同意農地變更使用從以往的供給引導,轉爲需求引導,開放農地自由買賣,嚴格監控農地農用,落實農地管理。

  但在放寬農地農用但又不能確切落實的情况下,將來臺灣的土地資源是否會大量消失,農村綠色環境是否會遭受破壞,還有待進一步觀察。

  經驗教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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