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陸委會熱衷難民法難道也要搞一邊一國論? | |
http://www.CRNTT.com 2009-02-26 06:44:37 |
二、主觀原因。即造成上述客觀條件的原因是該人有正當理由畏懼因種族、宗教、國籍、屬於某一社會團體或具有某種政治見解等原因而受到迫害。這是政治難民、戰爭難民與經濟難民的根本區別所在。依《關於難民地位議定書》上述同一條款的規定,除依國際聯盟主持訂立的有關協議、公約和議定書或國際難民組織約章而被認為難民的人之外,某一具有難民身份的個人如果因其被視為難民所依據的情況不得存在而不能繼續拒絕受其本國的保護或可以回到其以前居住的國家,則該人不得再受“公約”的保護。 因此很明顯:難民認定的其中一個要件,是非本國籍人。本國籍人即受遭受宗教、政治、種族等迫害,也不能說是難民。實際上,連台灣當局推出的《難民法草案》,也將難民的國籍身份固定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而並未將“本國人”涵括在內。而《難民法草案》卻將包括西藏居民在內的大陸地區居民和港澳地區居民列為適用對象,就顯然是要把中國大陸居民和西藏、港澳居民視為“外國人或無國籍人”,這是將“一邊一國論”偷渡於《難民法草案》之內。這種做法,完全違背《中華民國憲法》對“固有疆域”的述定,也完全抵觸“兩岸人民關係條例”和“港澳關係條例”中對大陸地區人民和港澳地區人民所下的定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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