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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先公布財產”不是娛樂化表達

http://www.CRNTT.com   2009-03-17 07:05:50  


  
政府官員公布財產狀況是大部分國家實行多年的政治制度

  政府官員向社會公布財產狀況,是世界大部分國家成功實行多年的政治制度。世界各國經驗證明,申報和公布個人財產對於建立陽光政府,防止貪污受賄,遏制社會腐敗是一種最有效的機制。我國經驗也證明,人民監督是對官員腐敗的有效監督形式。

  1766年,瑞典制定了歷史上第一部財產公示規則。1883年,英國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有關財產申報的法律——《淨化選舉,防止腐敗法》。到上個世紀,各國普遍開展了“陽光行動”,紛紛制定了官員財產申報法。1978年,美國通過了《政府行為道德法》。1990年,美國出台了《政府官員與工作人員道德行為準則》,進一步規範了各類高級官員及其配偶、子女的財產申報行為。

  到本世紀,各國加大了公務員財產公開的力度,通過制定更加完備的法律,約束公務員的財產申報行為。2001年,日本實施了《情報公開法》,要求國家公務員必須增加透明度。2002年,墨西哥通過了《信息公開法》,要求國家公務員公開自己的收入狀況。2003年,韓國總統公布了《公務員保持廉潔行動綱領》,全面要求公務員進行財產申報。在許多國家,官員財產申報都屬於信息公開法律體系的內容。

  在我國,早在1994年,《財產收入申報法》就已經列入全國人大常委會立法項目,只是“當時由於技術手段無法滿足要求等種種原因”沒有繼續下去。1995年5月25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聯合發布了《關於黨政機關縣(處)級以上領導幹部收入申報的規定》,要求國家幹部必須申報自己的家庭財產。2001年6月15日,中紀委、中組部聯合發布了《關於省部級現職領導幹部報告家庭財產的規定(試行)》,進一步要求高級幹部申報家庭財產。但由於缺乏信息公開法,財產申報制度仍然難以落實。

  從本質上來說,如果僅僅有財產申報制度,而沒有財產公開制度,那麼財產申報制度將毫無價值。公務員公開個人財產和家庭財產,以及公務員配偶、子女的從業狀況,使公務員成為一定意義上的透明人,是一個國家廉潔政治的根本需要。

 (來源:《東方早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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