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張亞中:兩岸定位最需要釐清的問題 | |
http://www.CRNTT.com 2009-03-28 00:40:26 |
他山之石:東西德如何處理與德國的關係 談這麼多,我們可以從東西德的例子來看看,他們如何處理彼此定位的問題,從中我們可以得到甚麼樣的啟發?有很多學者認為,本人對德國問題有研究,一定是個德國模式的倡議者,其實不然,如何從德國問題中找到經驗,有的可以參考,有的不符兩岸情況,避免“拿來主義”,如何找到他山之石的經驗,才有研究的價值,也才是個負責的研究者。 在四強佔領德國四年後,1949年東西德分別立憲建國。1955年西德加入北約,在那一年以前,東西德均是由“同一性理論”來處理東西德與德國(即分裂前的德國)的定位關係;東德而且是主張“完全同一性理論”,認為主權與治權均涵蓋西德,視西德為資本主義的非法政府。西德則是以“國家核心理論”來定位它與德國的關係,在基本法第23條中,明定西德的有效治理範圍包括當時的12個邦(這12個邦是核心),但是也保留了“德國其他部分加入聯邦時,應適用之”。這表示,將來東德各邦(非核心的邦)可以依據基本法加入西德。西德另一個堅守“國家核心理論”的措施在於仍舊使用以前德意志帝國時期,1913年的國籍法;西德基本法第116條表示堅持祇有一個統一德意志國籍的立場,並未藉基本法創造出西德國民的國籍。 在西德加入北約後,東德又加入了華沙公約組織,東德也開始轉變其立場。在蘇聯的支持下,東德改採“分解理論”來處理定位問題,視分裂前的整個德國已經滅亡,東西德為兩個新生的獨立國家,彼此沒有任何再統一的法律約束。 1969年西德的布朗德政府上台,希望與東德發展正常化關係,但是東德開出的條件是要對東德做國際法性質的國家承認,西德以違反基本法“再統一命令”為由表示不同意。最後在蘇聯壓力下,東德讓了一步,西德也基於現實讓了一步。 雙方的讓步是西德對東德做國家承認,但是不做國際法上的國家承認。簡單地說,“西德承認東德為國家,但不是外國”。為何承認東德是國家又不是外國,這是因為西德認為“整個德國仍然存在,祇是暫時沒有行為能力”。由於整個德國還在,所以東德不是外國。東西德之間因此是“特殊關係”。 1972年東西德基礎條約(Basic Agreement)就是在西德以“國家核心理論”、東德以“分解理論”為基礎下簽署,因此,這是一份“同意歧見”(agree to disagree)的條約。對於西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臨時協定”,因為德國統一問題還沒有解決;但是對於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永久條約”,因為已經沒有統一的問題,原有的德國早已分解為東西德兩個不同的國家,而變得不存在了。對西德而言,基礎條約並沒有阻礙西德繼續追求統一;但是對東德而言,“基礎條約”是個不統一的條約。 西德所以會同意簽署條約,是有其政治考慮。由於德意志民族長期分裂,一直到1871年才完成統一,在1954年又開始分裂,漫長的歷史中祇有短短的74年統一。布朗德認為,如果東西德再長久不接觸,德意志人民之間的認同將會徹底斷裂,因此希望經由基礎條約的簽署,與東德關係正常化“以交往促使改變”。但是,西德在核心問題上不讓步,即不對東德做國際法的承認。西德政府的另一個法寶,就是在基本法層次(即憲法層次)仍然堅持“同一性理論”,視西德與德國為同一,並絕不放棄統一。東德人民(也是德民眾)祇要願意,到了西德立刻可以領西德的身份證,因為西德就等於德國。 兩德基礎條約簽署以後,東西德分別加入聯合國。到了1980、1990年代,幾乎沒有人相信德國還會統一,包括西德人自己也祇剩下不到百分之十。如果沒有冷戰的突然結束,兩德的永久分裂幾乎確定。但是歷史弔詭的是,當大家都絕望時,冷戰突然結束,柯爾總理的快刀斬亂麻,促成了德國的統一。柯爾所以能夠速戰速決,引用的就是具有“同一性理論”精神的基本法第23條,東德各邦就是依據這一條“加入”了西德,完成了德國的統一。“同一性理論”最終發揮了它的功能。 總結而言,西德在憲法層次堅持“同一性理論”(屬主觀的認定),但是在與東德關係上採用“部分秩序理論”(屬客觀的事實)。西德在政治上妥協,但是憲法上絕不讓步。東德在憲法與對西德關係上都是採取“分解理論”。基礎條約可以視為東西德在雙方定位上的法律大鬥法。歷史另一個可能的發展,如果當時東西德沒有統一,東德極有可能會在冷戰後歐盟的東擴中,與其他十個東歐國家一起加入歐盟,那麼德國的統一就真的是遙遙無期了。果真如此,當時簽署條約的西德總理布朗德也有可能成為放棄統一的“歷史罪人”。對支持德國統一的人,可能會高呼“好險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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