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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岸法律合作缺整體框架 需新突破

http://www.CRNTT.com   2009-04-14 00:29:04  


 
      兩岸法學交流、律師業務交流、業務開展
       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記:香港在兩岸法律界交流合作中能起到甚麼樣的獨特作用?

  莊:目前,台灣方面對香港居民進出台灣有一系列比較詳細的規定,如:《香港澳門關係條例》、《香港澳門關係條例施行細則》、《香港澳門居民進入台灣地區及居留定居許可辦法》、《香港澳門居民強制出境處理辦法》、《香港澳門居民來台就學辦法》等等。

  同時,台灣方面對台灣企業赴香港投資也作出了一系列的詳細規定,如《台灣地區銀行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台灣地區保險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台灣地區證券及期貨機構在香港澳門設立分支機構子公司許可辦法》等等。

  據不完全統計,目前台灣單方面對台灣與香港之間的交流有21部法律法規。但需要注意的是,上述規定都只停留在個人進入台灣活動或台灣企業進入香港投資的層面,香港企業進入台灣投資就沒有具體的規定。

  香港涉台事務的基本原則,是按1995年6月22日國務院公佈的“中央人民政府處理九七後香港涉台問題的基本原則和政策”辦理。由於涉台事務的敏感性,以及香港政府對處理台灣事務缺乏經驗,兩地的司法互助至今未有任何安排。但在法律實踐上,香港根據2000年1月27日終審法院在陳麗紅訴丁磊淼一案中確定的普通法原則承認台灣法院作出台灣企業破產時確認管理人身份的裁定。 

  香港的裁決則可依據1997年4月2日台灣公佈的《香港澳門關係條例》在台灣申請執行。

  香港的作用是不可忽視的,它是國際大都市,可以作為兩岸走向國際的一個合作平台。香港為大陸作過很多貢獻,它的法律人長期和大陸交往,積累了很多經驗。對於台灣,一定要有業務才進去做,否則就無意義。在生疏的地方,對法律不熟悉的情況下,就不要一味要求快速設立辦事處,這一點香港的經驗值得借鑒。香港律師和大陸法律界長期合作交往,積累了很多經驗。台灣律師和香港律師交流後再進入大陸,這是很好的合作方式。

  兩岸三地的律師如果能夠聯手,對客戶是有幫助的,無論從親和力、信任度來講,都是有很大幫助。儘管說兩岸可以直航了,但目前這種法律的事務開展得也不是很理想,需要努力。

  無論從人員交往和法學交往來看,香港這個點是十分難得的,兩岸人員往來香港方便,進行法律交流的話,是非常便利的,並且講話沒甚麼顧忌,大家可以在這討論很多問題。所以兩岸的法學交流,律師業務交流,業務開展,香港都是不可或缺的重要環節。

  記:兩岸今後可能會簽訂更多的協議,大陸資金也可能會入島,如何讓法律上的協定不被政治上的大搖大擺所衝擊?

  莊:要使法律上的協定不被局勢的變化所衝擊就要強化立法規範。法律不僅在維護權益方面起重要作用,而且在作為社會的規範、引導社會良性發展方面也是不可缺少的。需要立法層面要做得更詳細,更具有可行性,不能籠統,籠統了就會有空子。法律條款規範都很具體很嚴格的話,就減少了鑽空子的情況發生。這個對陸資入台來講是很重要的,現在沒有法律保護就貿然進去,資金怎麼來回流動,企業能獲得甚麼利益,商業優惠政策是甚麼都沒有具體說明。所以,大陸資金入台目前面臨法律上的障礙很大,將來需要詳細具體的法律保護和規范才能健康運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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