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歐盟為能源儲備立新規 中國可借鑑 | |
http://www.CRNTT.com 2009-07-27 11:51:35 |
立法加強緊急石油儲備 為進一步加強緊急石油儲備,更好地應對可能發生的石油供應危機,歐盟成員國能源部長12日通過一項新立法,將原有的緊急石油儲備制度“國際化”。 歐盟的戰略石油儲備實施於1968年。歐盟的戰略石油儲備和國際能源機構(IEA)的要求有些不同,但整體嚴格些。首先是儲備的組織形式。IEA對此並沒有特別的要求,三種形式(政府儲備、代理機構儲備和企業儲備)都可以,而歐盟則要求各成員國逐步建立代理機構儲備系統。其次,IEA並不要求石油淨出口國進行戰略儲備,而歐盟規定淨出口國可以享受最高25%的儲備減免,但必須進行儲備。而且IEA對儲備的油品種類並沒有具體要求,歐盟規定成品油數量不能少於儲備總量的1/3。除此之外,IEA有儲備數量不計算10%的庫底容量的規定,而歐盟沒有。這些都讓歐盟的戰略石油儲備體系一直被外界嘖嘖稱讚。不過時移勢遷,40年來其成員國由12個擴大到27個,而在戰略石油儲備制度上沒有形成統一的規定,這讓歐盟這個聯合體屢次發出修改戰略石油儲備的呼籲。 新立法是根據國際新形勢的需要,對現行緊急石油儲備制度作出修改,突出表現在計算方法上與國際能源機構保持一致。新立法明確了90天的儲備量應至少相當於90天的石油淨進口量。在油品的組成上,至少三分之一的石油儲備應與本國的消費結構相一致。歐盟成員國必須在2012年年底前將這一新立法轉化為國內法。除了計算方法的改變外,新立法還要求歐盟成員國加強儲備石油的使用率,明確指出儲備石油不能被抵押,也不能用於其他目的。同時,新立法還賦予歐盟新的權力,如可以監督和審查成員國的石油儲備庫存,以便這些儲備能夠真正有效地應對可能發生的能源供應危機。當IEA採取行動時,歐盟委員會將確保整個歐盟協調一致;不經歐盟同意,不得大量動用石油儲備。歐盟從立法上對戰略石油儲備做出了這樣的硬性規定,將大大加強該組織應對未來石油危機和經濟危機的能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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