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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忽視功能組別的積極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0-05-04 11:17:53  


香港政改必須遵守《基本法》的基本原則
  中評社香港5月4日訊/香港立法會議員黃宜弘今天在《文匯報》登出文章“不要忽視功能組別的積極作用”。作者表示:“所謂‘廢除功能組別’的假議題,並不符合基本法的立法原意,不符合香港的實際情況,也不符合正當的法定程序,更忽視功能組別議員有利議會均衡參與以及發揮把關角色的積極作用。功能組別並不在於有無存在價值的問題,而在於如何通過更廣泛的選民基礎產生。這個問題,今時今日尚未有很好的答案,也沒有人能證明功能組別不可能滿足普選的要求,而必須在2020年或之前加以廢除。”文章內容如下:

  世界上有些事,不是大聲夾惡,就有道理。多年來,反對派刻意誤導市民,說什麼“政府施政偏袒權貴利益”、“功能團體有政治特權”、“功能組別與普選不能共存”等。我覺得事實並非如此。

  我有幸參與基本法諮委會的工作,基本法經過長時間的廣泛討論,才最後拍板。在當年深入的討論中,如果有人提出“功能組別、分組點票日後或須廢除”,如此重要的一件事,基本法中定會作出明文的規定。

      功能組別有利議會均衡參與

  基本法之所以沒有作出上述規定,反映了當時絕大多數的草委、諮委和社會人士,認為香港如果要保持長期的安定繁榮,立法機關就一定要做到均衡參與。如何達致均衡參與呢?當時經過深思熟慮,即是應該由一個對有關只別甚為了解的人,擔任該只別的代表。試問,一個從來不知道商業運作的人,如何能夠代表商只?一個沒有法律知識及專業資格的人,怎可以代表法律只?即使他們得票甚多,亦不適宜出任代表。原則上,各行各業的代表,均須在業內受到認同,熟悉行業的方方面面,有能力、有資格、肯承擔及有影響力,才可以代表該行業在立法機關發言。各行各業在立法機關都應有自己的一把聲音,這就是當年起草基本法對實行均衡參與一個最強的共識。而且大家都認為,議會中除了有各行各業的代表之外,為了達到均衡參與的目的,亦應有地區直選代表普羅大眾的議員。當時考慮最合情、合理的辦法,就是各有一半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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