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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14年刑期意味著什麼?

http://www.CRNTT.com   2010-05-19 09:08:31  


 
3 單位行賄罪

  私下宴請辦案人員幹擾執法

  【檢方指控】

  2006年至2008年間,黃光裕作為國美公司和鵬潤房地產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為給兩公司牟取不正當利益,直接或指使他人,給予相懷珠、靳紅利等5名國家工作人員款物,折合人民幣456萬餘元,構成單位行賄罪,國美公司和鵬房公司亦構成單位行賄罪。

  【辯方意見】

  黃光裕律師稱其並未向相懷珠提出牟取不正當利益的請托;國家工作人員靳紅利具有索賄情節。黃光裕單位行賄具有自首的法定從輕處罰情節。

  國美公司表示,在北京總隊相懷珠偵辦鵬房公司涉嫌漏稅犯罪過程中,黃光裕、許鐘民向相懷珠提出保密調查、盡快結案的要求正當合法,並非牟取不正當利益。在北京市局經偵處收到舉報國美公司涉稅問題的線索後,許鐘民要求相懷珠將舉報線索上提至北京總隊,以及在稅務機關對國美進行稅務檢查時,黃光裕、許鐘民向有關稽查人員提出保密調查的請求亦屬於正當合法,所給予的款項是基於對有關人員在執法過程中注意執法方式,保護企業合法權益的感謝。給靳紅利的人民幣120萬元,屬於被索賄。

  鵬房公司提出,黃光裕直接或通過許鐘民向相懷珠提出盡快結案、保密調查等請托的原因,是因為鵬房公司涉嫌犯罪被調查,影響了國美公司的經營,故撤銷鵬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真正受益人是國美公司,與鵬房公司的利益無關,且上述請求並不違法。而鵬房公司被攪入騙貸案,後被撤案,距黃光裕給予相懷珠款物間隔較長,不能證明此舉是感謝相懷珠為鵬房公司牟利。

  【法院判決】

  經查,黃光裕作為鵬房公司、國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在執法機關辦理兩家公司涉嫌違法犯罪案件過程中,直接或通過許鐘民私下約見辦案工作人員,雖然現有證據無法證明所提要求的內容本身違法,但私下約見並宴請辦案人員的行為,違反了國家有關規定,在客觀上對辦案人員施加了不正當的影響,幹擾了正常的執法工作,這種形式上的違法性,亦屬於牟取不正當利益的情形,符合單位行賄罪的犯罪構成要件。

  證據已證明,對鵬房公司涉嫌犯罪案件的查辦,從社會影響方面已同時涉及鵬房公司和國美公司經營上的切身利益。

  對於國美公司和黃光裕、許鐘民的辯護人所提,黃光裕給予靳紅利120萬元系靳索賄,根據現有證據,許鐘民雖在供述中稱,靳紅利對收到30萬元的銀行卡不滿意而索賄,但此情節靳紅利並未予以證實,故認定其索取賄賂的證據不足;且該120萬元是在基於牟取不正當利益後,黃光裕出於感謝而給予靳紅利的,應認定為單位行賄罪的犯罪數額。

  國美、鵬房公司以及黃光裕有自首情節,對黃光裕判處有期徒刑2年,許鐘民判處有期徒刑1年。對國美處罰金500萬元,鵬潤地產罰金120萬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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