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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根除刑訊逼供之後的副作用……

http://www.CRNTT.com   2010-05-20 12:03:28  


 
  筆者請一位從事刑事審判的法官同行作了一個粗略的統計,在他辦理的案件中,如果離開了口供,有多少案件將無法對被告人定罪,結論是百分之七十左右。而且越是重大案件,這個比例越高。

  那麼,在我們面前只有兩條道路可走:

  一、想徹底根除刑訊逼供,只有賦予嫌犯以沉默權,使得口供沒有絲毫的利用價值,其副作用是刑事案件偵破率大幅下降。眾多的罪犯逃脫了法律的制裁。

  二、亂世用重典,打擊犯罪應當從重從快,現在犯罪率如此居高不下,更不能束縛警察的手腳。其副作用是必然有部分嫌犯會受到刑訊逼供,當然這其中大部分是壞人是真正的罪犯,但也極少部分無辜的人會蒙受不白之冤。

  以上,我講了為什麼我國刑訊逼供這樣嚴重,其主要原因是因為現行刑訴法將嫌犯的口供列為合法證據,刑事案件的偵破嚴重依賴於嫌犯的口供,同時,嫌犯的權利沒有得到充分的保護。

  最好的刑事政策是,絕不錯殺一個好人,但也絕不放不過一個壞人,這個說起來是那麼容易,但做起來就絕無可能。要麼是寧可錯殺一千,絕不放過一個,要麼是寧可放過一千,絕不冤枉一個。魚與熊掌不可兼得,這個道理古人都懂,但真要你做出選擇,卻是很難很難的。

  還好,愚笨的美國人往往會做出一些令中國人費解的選擇,對於米蘭達告誡同樣如此,最初美國人並不能普遍接受,曾有議員試圖提出憲法修正案,試圖推翻米蘭達告誡,最終是因難以取得參眾兩院三分之二多數而夭折。但是現在,米蘭達告誡已被公眾普遍接受,而且實際上已經成為當代美國通俗文化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

  美國人能夠接受米蘭達告誡,能夠忍受米蘭達規則所帶來的副作用,是因為他們認為,法律首先要管的,首先應當是政府裡的官兒和警察,其次才是社會上的犯罪分子,所謂的加強法治,首先應當從制度上約束和限制政府官員的權力,是從制度上防止統治者和執法者無法無天,胡作非為。因為執法者一旦胡作非為,其對社會的危害要比任何的個人犯罪嚴重的多。

  美國人實踐檢驗這個觀點的機會並不多,倒是我們國家在不斷地證明美國人這個觀點的證確性,從1957年的反右擴大化到文革十年,哪一個不是使數以千萬計的民眾陷入如山的冤假錯案和政治迫害之中?

  兩害相權取其輕,這個道理人人都懂,但是,選擇起來卻不容易,對於刑訊逼供,現在人們看到了其巨大的危害性,幾乎人人對於警方的濫用權利侵害無辜公民的行為感到無法容忍,但是,趙作海等幾案是在真相大白以後才引起人們的關注的,假如趙作海案發於今日,警方尊紀守法,案子破不了,只抓到了一個證據不足的嫌犯趙作海,估計大多數現在罵警方的人會要求警方趙作海繩之以法,或者假如警方將趙作海起訴到了法院,法院以警方對趙作海刑訊逼供為由將趙作海無罪釋放,你能接受嗎?

  當然了,你會說,我沒有那麼笨,你會勉強說你能接受,但這是在你知道了案件真相前提下做出的。算不得數。

  曾經有一個案件,可以驗證你的真實想法,東北黑社會劉湧案,劉湧一審被判死刑,但劉湧請了一個好律師田文昌,田文昌律師找到了曾經看護劉湧的幾個退役武警,證明劉湧被關押期間曾經受到了刑訊(李莊曾想複制這一作法),二審法院膽子不大,沒敢宣布這些刑訊逼供的證據違法,只是說證據不可靠,因此改判劉湧死緩,這下可了不得了,全國民眾大罵二審法院混蛋。最高法院著了急,提審該案,將劉湧槍斃了事。

  現在大罵刑訊逼供人,和當初大罵劉湧案的人難道不是一夥人嗎?

  為什麼劉湧可以被刑訊逼供,而趙作海不可以呢?因為劉湧是壞人,趙作海是好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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