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香港要有次十年路線圖嗎?

http://www.CRNTT.com   2010-06-12 07:22:27  


香港民主能否向前行,已到關鍵時刻。
  中評社香港6月12日訊/法律學博士宋小莊的文章“香港要有次十年路線圖嗎?”作者表示:“眼下香港的民主進程已經到了關鍵時刻,各立法會議員包括反對派議員應當判斷政府提出的政改方案是否推進了民主,而不是斤斤計較推多少步。只要民主得到推進,就應當支持。”文章內容如下: 
 
  在與中聯辦官員的會晤中,香港民主黨提出全國人大應當制定香港特區政制發展第二個十年的路線圖,像香港基本法附件一、二所規定的1997年至2007年頭十年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兩個產生辦法一樣。

  對此,香港社會褒貶不一。人們應當承認,基本法附件一、二確有兩個產生辦法的十年路線圖。現在反思起來,也應當說這樣做有利於香港社會的穩定,避免了回歸後頭十年(特別是早中期)出現不必要的爭論。

         實況是只能循序漸進

  人們可能要問,當年為何不制定第二個十年的路線圖?人們可能還問,為何不制定第三個十年的路線圖?實際上這是不可能的。全國人大在制定第一個十年的路線圖時,香港特區及其相應的地方政權機關尚未成立,中央要為其直轄地區作出決定。但對於第二個十年乃至第三個十年的事,中央要顧及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正如香港基本法第45條和第68條所規定,要根據香港特區的實際情況和循序漸進的原則而推進。

  眾所周知,行政長官和立法會的產生辦法屬於選舉制度的範疇。政府制度、立法制度和司法制度等制度,與選舉制度一樣,都屬於政治體制的範疇,但前者是靜態的,而後者卻是動態的。對動態性制度,可能發生定期需要修改的問題,而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都比較嚴格。因此,全國人大決定把兩個產生辦法列入基本法的兩個附件,而不在正文中列入,並規定了與正文不同的兩個附件的修改程序。

  對此,1990年3月28日起草委員會主任姬鵬飛在《關於香港基本法(草案)及其有關文件的說明》中指出,“行政長官的具體產生辦法由附件規定比較靈活,方便在必要時作出修改。”對立法會的產生辦法也作了類似的安排,“也是考慮到這樣比較靈活,方便必要時作出修改。”

  與基本法正文的修改程序相比較,附件的修改程序較為簡便,其中最重要的區別,是正文的修改權屬於全國人大,而附件的修改權卻由全國人大授權給全國人大常委會。因此民主黨要求全國人大制定香港特區第二個十年的路線圖,就等於要求全國人大收回對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授權。從常理推斷,這是不可能的。如這是不可能的,則根據全國人大的授權,全國人大常委會只能逐屆推進香港特區的民主進程,而不能違背既定程序來制定第二個十年的路線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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