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 |
湖南賣官書記:趁有權時弄點錢 | |
http://www.CRNTT.com 2010-06-18 11:46:23 |
在法庭上表達了深深的悔意 2009年9月8日,湘潭市中級法院開庭審理龍國華受賄案。在庭審過程中,龍國華的辯護律師稱,龍國華收的部分錢物,送錢人並未提出請托要求,龍國華也沒有給對方謀取什麼利益,不能一律視為受賄犯罪。 針對辯護律師提出的問題,公訴人根據事實指出,龍國華受賄記錄顯示,向他行賄的50多人,多為老板、下屬,他們或為承包工程,或為調動提拔,少則幾千元,多則數萬元甚至數十萬元,龍國華都是來者不拒。龍國華或打招呼,或下指令,或親自聯系,或承諾幫忙,或開協調會等,均使用手中權力“回報”了行賄人,事實證據充分表明了龍國華有收受賄賂的主觀故意。 “我愧對黨的培養、人民的信任、父母的養育和家人的支持,我誠懇接受法律的審判和制裁。”在法庭最後陳述階段,龍國華動容地表示,觸犯法律後他感到非常悔恨,並用八個字總結了自己的行為———“後果慘痛,教訓深刻”。 2010年4月1日,湘潭市中級法院一審以受賄罪判處龍國華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並處沒收個人全部財產。經法院認定的龍國華受賄的人民幣411.936萬元、美金1.54萬元及系列實物全部上繳國庫。 加強對縣委書記監督是當務之急 “社會公權力的制約,應置於公衆化監督首位,以公衆化監督推進各個權力部門、行使權力主體不斷加強自律意識,這樣才能從根本上消除超越權力、超越法律現象的發生,才能增進人們特別是行使各種公權力的人遵紀守法的意識。龍國華案就是典型的缺乏公衆化監督的例子。”6月11日,負責查辦龍國華案的辦案檢察官分析說,作為縣委書記,龍國華掌管著全縣至高無上的權力,特別是在他第一次收受仇某送來的20萬元後,無人對他進行監督,以至於他後來一發不可收拾。用他自己的話說,他之所以走上犯罪道路,一是世界觀的扭曲,向錢看代替了向前看;二是功利觀的錯位,用一己私利代替了為民謀利;三是情感觀質變,用“送錢就是尊重”代替了“監督就是關心”。他在悔過書中寫道:“到株洲縣工作後,我錯誤地認為,作為一名縣委書記,如果沒有幾個人鐵心幹事,沒有幾個人真心為自己評功擺好,就是當得不成功,當得不風光。因此,那些與我興趣和性格相近,又經常與我套近乎、為我評功擺好的幹部,那些對我交辦的工作能認真快速完成的幹部,我都很喜歡,對他們也比較關照。” 辦案檢察官指出,作為黨的領導幹部、縣委書記的龍國華,並非不知道“道吾好者是吾賊,道吾惡者是吾師”的道理,但他還是去千方百計地“關照”吹捧自己的人。然而,對龍國華來說,他所謂的“關照”也不是無償的、無緣無故的,而是權錢交易的“關照”,是一種有償“互惠”的“關照”,他將此視為財源之道。滾滾而來的財源讓他忘卻了自己是一名共產黨員、一名縣委書記。在龍國華看來,無功不受祿,從此,他拋開黨紀國法,對有求於他的人,都有求必應,結果在犯罪道路上越走越遠,最終淪為一名階下囚。 “在一個縣,基本上無人監督縣委書記,縣委書記用人的權力太大,以至於可以靠‘動幹部’來暴富。”有專家指出,龍國華案的根本原因是監督的缺失,因此,加強對“一把手”的監督,削弱和規範其用人權,是當務之急。 |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