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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廁摔死算不算因公犧牲 | |
http://www.CRNTT.com 2010-08-18 10:22:49 |
※按照法規,就可能算 依法規,公務員只要因工作死亡,就叫“因公犧牲” 公務員與非國家工作人員因為工作而傷亡,適用的是兩套法規。前者依據《民政部關於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傷亡撫恤有關問題的通知》,執行《軍人撫恤優待條例》。按照此條例,凡是軍人因為公務死亡的,至少可算作因公犧牲。所以相應的,只要公務員是因為工作死亡的(比如上下班遇交通事故),就應該算因公犧牲,要發放《革命工作人員因公犧牲證明書》和一次性撫恤金。只有與工作無關的死亡,才統一算作病故來撫恤。 所以如廁摔死如果算“工傷”,那麼“因公犧牲”合法合規 午休期間上廁所摔死,算不算因工作死亡呢?由於《軍人撫恤優待條例》只有“其他因公死亡”這樣的簡單條款,所以我們需要參照非國家工作人員適用的《工傷保險條例》。按照此條例,全國律協公益法律委員會秘書長時福茂認為,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及因工作需要遭受傷害為工傷認定的三大要件,但涉及到具體細節還需要用人單位予以確認,如考勤時間安排、工作強度設定等,所以如廁摔死算不算工傷不能一概而論。 ※按照道義,就不該算 什麼叫犧牲? 無論是按照詞典的解釋,還是人們約定俗成的認識,把指代死亡的犧牲定義為“為公眾利益捨棄自己的生命利益”都是準確的。所以犧牲必然是帶有奉獻性質的,或者說具有道德感的行為。比如軍人在執行公務時,雖然本質上也屬於履約範疇,但是由於履行的是保家衛國這樣的重要職責,又具有高風險,同時收入又與付出不相匹配,所以這種職業天然具有道德感,把軍人執行公務時遇難稱為犧牲,人們一般也可以接受。 如廁摔死顯然不是犧牲 然而公務員顯然不同於軍人,這個職業並不具有天然的道德感,實際的工作內容也僅僅是屬於履約。當然,在某些履約的過程中,有人是懷著獻身精神工作的,比如作為教師的譚千秋,所以他的遇難被稱作犧牲,是不會有異議的。但是朱繼宏的工作內容,顯然和獻身精神沒有關聯。不管是“朱繼宏平時工作極為認真負責”,還是“長期加班”,都稱得上盡職盡責、愛崗敬業,可以算作積極履約,還不能算“奉獻”,遑論“獻身”。更關鍵的是,上廁所摔死是因為“意外”,而並不是因為“獻身工作”。所以這次死亡就更和犧牲不沾邊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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