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斷指“秋菊男”還能怎麼辦?

http://www.CRNTT.com   2010-08-21 11:39:23  


 
  二.“法定申請仲裁時效”豈能自己說了算

  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 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

  然而,當申請人指出《仲裁裁決書》的事實認定錯誤,說明他們的工資、社保繳納的主體是被強制變更為恒遠公司時,卻被告知,“已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本會依法不予實體審查。”

  按2008年12月25日解除勞動關係算起,起碼應該到2009年12月26日才算“超過法定申請仲裁時效”吧,當時才2009年二季度,所謂超過時效,依照的是哪條法律?

  找遍相關法律條文,有可能拿來敷衍的是《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面申請。

  然而,《勞動法》都是1994年的老黃歷了,而《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是2007年12月29日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稍有法律常識的都應知道後法優於前法吧。

  三.“一事不再理”原則的濫用

  2009年8月10日,法院方面指點迷津:“寧遠電力局才是適格當事人,而不是湖南省電力公司”——19人應以寧遠電力局作為被申請人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

  隨後,他們又一次申請仲裁,然而永州市勞動仲裁委以申請事項均與前次申請相同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此後,他們又以湖南省電力公司以及湖南省電力公司寧遠電力局兩個主體重新申請仲裁,永州市仲裁委仍以“一事不再理”為由裁定不予受理。 

  所謂“一事不再理”、“一罪不二審”等,基本的含義是一個人不能因同一行為或同一罪名受到兩次或多次審判或處罰。然而,這里連被申請人都不相同,根本不是一個主體,怎麼能夠適用“一事不再理”。

  這倒讓人想起另一個經常被濫用的推辭——格式不正確!相較而言,“一事不再理”顯得更不盡人情了,格式不正確,至少還有修改格式的機會,至於“一事不再理”,得了,第一次格式錯了,後面壓根兒沒機會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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