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秦旭東:“官二代”撞人案的符號意義

http://www.CRNTT.com   2010-11-04 08:59:44  


 
  河北大學捲入事件,不止是因為它是事件的發生地點,而且因為媒體紛傳它對目擊者發出封口令。河北大學面對“負面信息”的做法極為尋常,這是一定的。一所大學,也會如此有失風範,令人失望,但作為一個單位,又哪裡不是如此,換一所大學,難道會有所不同嗎?

  某種程度上,在封口令中能看到的是一種尋常管治行為,與管治之下人們一般性的恐懼。有負面信息就要封口,這是一般性的管治辦法;下封口令就會起作用,則基於受眾一般性的恐懼。目擊者向司法機關提供證詞,這是義務。目擊者向媒體披露事實,基於良心。

  河北大學即使下封口令,還可能有多種考慮,而未必一定是為肇事者開脫,對“我爸是李剛”作呼應,也可能是不想學校陷入案件中,不想案件複雜化,想“維持正常教學秩序”等等。學校可以管理校園內的行為,目擊者可以基於良心的原則而抗辯,也可以基於良心的原則而在校外接受採訪,校方若有報復行為,公眾輿論將劇烈反應。然而,這些沒有發生,發生的是一般性的蠻橫管治與一般性的恐懼服從。

  一個官員,因其子的一句“我爸是李剛”而牽連到一個社會事件之中,受到巨細無遺的搜索與審視,一所大學,因其校園發生了一起社會高度關注的案件,被人們由此及彼地談論,都是正常的。因此,人們舉報李剛有五處房產,檢舉河北大學校長涉嫌抄襲,都不應視為對他們應對“我爸是李剛”事件不當的報復性行為。無論他們如何應對,無阻於事件發生後人們對其所有不端行為的發掘。他們必然受到全面的檢視,這不是他們積極、正確的危機公關可以替代,可以收買的。

  官員和權力必須正確應對社會呼聲,這不是因為“李剛和河北大學應對不當,後果嚴重”,而是基於公民和社會應有的權利。否則,我們就會陷入這樣的怪圈:那些成功的應對獲得了讚美,一時的權宜之計令作惡者逃脫真正的懲罰。長此以往,社會將一次次喪失制度改進的良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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