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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遷條例:如何更溫柔地推倒你

http://www.CRNTT.com   2010-12-20 09:42:44  


 
  意見3:補償標準應明晰至“不低於新建商品房市場價”

  二稿中對賠償金額的規定是,“不得低於房屋徵收決定公告之日被徵收房屋類似房地產的市場價格”,而其價值是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房地產價格評估機構,按照房屋徵收評估辦法評估確定。”對此,前述的律師王令就指出,修改後的條例給人印象是房屋徵收今後就會“不低於市場價”,但是條文中對“市場價格”的限制詞──“類似房地產”的認定,事實上有可能留下了操作空間。他建議借鑒天津的思路,在這條規定中補充一句:“補償金額也不得低於按照被拆遷房屋所處區位的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場價格。”

  意見4:“回遷”可考慮用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來實現

  對於“回遷”,二稿中規定“因舊城區改建徵收個人住宅,被徵收人選擇在改建地段進行房屋產權調換的,政府應當提供改建地段或者就近地段的房屋”。但若拆遷後原地被改建為公共設施,周邊又無房可供拆遷戶回遷,這個規定就成為“一紙空文”。北京大學法學院教授沈巋建議,首先要區分舊城改建和舊房改造。舊城改建涉及的是一攬子計劃,要保障被徵收人的回遷權利,其前提是要有現成的住房可提供,但實際情況往往有可能做不到。因此,他建議,涉及舊城改造時,可考慮通過貨幣補償或產權調換來變通保障“回遷權”。

  意見5:公開補償方案是進步,如何滿足被徵收人心里底線應細化

  二稿對於拆遷戶最關心的補償標準的一大進步,是要求補償方案在徵求意見階段就要公布,為公眾早期參與徵收決定提供信息。但對於如何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論證”、如何評估合理的補償標準方面,二稿依然不夠明確。法制辦曾表示,“只要對被徵收人按照房地產市場價格給予公平補償”,公共利益和被徵收人的利益就可以統一。然而,正如北京大學憲法學教授張千帆指出,如果地方政府在決定是否徵收時不知道被徵收人對補償標準的心理底線,那麼即時補償標準到位了,強拆、“血拆”仍難以避免。他舉例稱,改造危舊房對於被徵收人來說也許是有利的,但是拆遷的成本完全可能超過收益。如果政府忽視了市場規律、誤以為成本很低,就容易誤判危舊房改造工程的“公共利益”而降低補償標準。

  法律保障民意的“罩子”不應該縮小還要更大

  ——對“公共利益”的界定也好、讓賠償對得上公共利益也好,說到底,保證“和平拆遷”的最實際做法,莫過於將改造工程的決定權歸還給公眾。最能決定要不要改造危舊房,當然是里頭的居民,因為工程將直接影響他們的命運。從二稿對公眾對拆遷的決策權、上訴權和監督權上的保障看,我們還有很多可做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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