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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偏愛”死緩?

http://www.CRNTT.com   2011-05-26 09:50:02  


人們將年度報告和藥家鑫案聯系起來看待
死緩仍存在威懾力不足的問題
 
  2,被爭議點已是明確條文

  此外,工作報告中最受爭議,並被認為有替藥家鑫免死做準備之嫌的兩句話包括:“確保死刑只適用於極少數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以及“不是必須判處死刑立即執行的,均依法判處死刑緩期二年執行”,但實際上,這並非工作報告新提出的指導思想,而是來自法律中早已有之的明文規定。我國刑法第48條規定:“死刑只適用於罪行極其嚴重的犯罪分子。對於應當判處死刑的犯罪分子,如果不是必須立即執行的,可以判處死刑同時宣告緩期二年執行。”報告只不過把“可以判處”變成“均判處”這個事實陳述,體現過去一年當中最高院在死刑複核上的慎殺態度而已。
 
  3,什麼是“必須立即執行”

  “不是必須立即執行”這一適用死緩的實質條件,確實容易造成誤解。從危害性來說,罪犯已經在監獄里,即便不立即處死,也不再造成危害性後果,因此很難說有誰是“必須立即執行”的。1997年刑法修訂過程中,不少學者建議將“不是必須立即執行”具體化,以便於實踐統一適用,防止各地執法不一。全國人大常委會部分委員提出“必須立即執行”的標準不明確,對在什麼情況下適用死刑必須立即執行應當作具體規定,以減少執法的隨意性,但是,立法機關基於“注意保持法律的連續性和穩定性“的指導思想,最後還是未作細化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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