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雲南“賽家鑫”改死緩的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1-07-05 15:16:00  


  
最根本的疑問:本案究竟屬不屬於“罪大惡極” 
 
  本案很符合“罪大惡極”的標準,改判無說服力

  事實上,不管用什麼理由來減刑,只要符合“罪大惡極”這四個字,那麼“自首”等情節就不能幫助減刑,正如在藥家鑫案中所體現的那樣。

  “罪大”要求客觀方面罪行極其嚴重,社會危險性極大;“惡極”要求主觀方面惡性極大、人身危險性大。

  最高法刑三庭所作的《審理故意殺人、傷害及黑社會性質組織犯罪案件中切實貫徹寬嚴相濟刑事政策 》一文中對此有過比較具體的解釋,按此標準分析:

  1.犯罪後果判定標準:犯罪後果也可以分為一般、嚴重和特別嚴重幾檔。在實際中一般認為故意殺人、故意傷害一人死亡的為後果嚴重,致二人以上死亡的為犯罪後果特別嚴重。

  按此標準,本案犯罪後果特別嚴重:造成兩人死亡。 

  2.社會危害性判定標準:如針對婦女、兒童等弱勢群體或在公共場所實施的殺人、傷害,就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

  按此標準,本案具有較大的社會危害性:死者一婦女、一兒童。 

  此外,本案中,犯罪手段也特別殘忍,犯罪情節很惡劣。

  因此,在本案中,犯罪嫌疑人的“罪大”毫無疑問。

  3.主觀惡性的判斷標準:一般來說,經過精心策劃的、有長時間計劃的殺人、傷害,顯示被告人的主觀惡性深;激情犯罪,臨時起意的犯罪,因被害人的過錯行為引發的犯罪,顯示的主觀惡性較小。

  按此標準,本案犯罪嫌疑人主觀惡性深:本案一審認定犯罪嫌疑人因為感情糾紛報復殺人,二審並未推翻此認定。“報復殺人”顯然不是臨時起意、激情犯罪。

  4.人身危險性:人身危險性即再犯可能性,可從被告人有無前科、平時表現及悔罪情況等方面綜合判斷。

  按此標準,本案犯罪嫌疑人人身危險性不大:本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前科並未被提及,也未有提及犯罪嫌疑人“平時橫行鄉里,喜歡尋釁滋事”(平時表現),但是“認罪態度好”這點一、二審都承認,因此被告人的人身危險性並不大。

  據此,在“罪大”方面,犯罪嫌疑人完全符合,在“惡極”方面符合一半條件。另外,最高法文中的說法為,“對於自首的故意殺人、故意傷害致人死亡的被告人,除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的,一般不應考慮判處死刑立即執行。”本案犯罪情節特別惡劣、犯罪後果特別嚴重無疑問,所以就算認定了自首情節,又在情感、鄰里糾紛的大背景下,按照目前法院認定的事實,改判死緩也沒有說服力。
 
  最重要的是:如此改判有損司法的公信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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