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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緩翻案風”背後

http://www.CRNTT.com   2011-08-16 10:26:45  


 
  但是法院這麼做並不違反程序,只因被害人近親權利在法律中也被忽視

  需要說明的是,刑事案件被害人的近親在法律中和被害人的地位是不一樣的,被害人是“當事人”,但是被害人的近親不是。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151條人民法院決定開庭審理後應當進行的工作中的第四項規定:“傳喚當事人、通知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證人、鑒定人和翻譯人員,傳票和通知書至遲在開庭三日以前送達”。結合該法第82條第(二)項,當事人是指被害人、自訴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無論是從字面意義上看還是運用相關方法解釋,法院應當傳喚的都是被害人而不是被害人的近親。

  在藥家鑫案、李昌奎案和賽銳案中,被害人的近親都提起了附帶民事訴訟,所以他們都作為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參加了一審。但是在二審中,他們都沒有就附帶民事訴訟這部分提出上訴。而不管是刑事訴訟法還是相關司法解釋都確實沒有規定法院必須要向被害人近親送達開庭通知。即使參與庭審,被害人近親也都只能旁聽。

  所以,被害人的近親沒有能參與二審,甚至沒有被通知庭審,確實也不是法院的問題。
 
被害人及近親面臨的四大司法困境 
 
  困境一:法律救濟不暢,法律規定的權利都不清楚

  按照現行刑事訴訟法規定,犯罪嫌疑人在被偵查機關第一次訊問後或者採取強制措施之日起,可以聘請律師為其提供法律咨詢,代理申訴、控告。然而被害人聘請律師則須待案件移送審查起訴之後。這也就意味著,在偵查階段,被害人是得不到任何司法救濟的,只能依靠自己的法律常識來行使權利。可是常識和專業知識畢竟是有相當差距的,這導致被害人權利行使的缺失。

  許多刑事案件被害人或者近親經濟狀況很不好,但是他們沒有被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權。刑事訴訟法第34條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援助的範圍包括:有經濟困難的公訴案件的被告人,被告人是盲、聾、啞或者未成年人,以及可能被判處死刑的。因此被害人並沒有被賦予法律援助的請求權。

  再比如,刑事案件的被害人或者近親有提起附帶民事賠償的權利,但是也有人因為沒有被告知他有這樣的權利,以至於久久沒能提起相關的訴訟。《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若幹問題的解釋》第84條規定:“ 人民法院受理刑事案件後,可以告知因犯罪行為遭受物質損失的被害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已死亡被害人的近親屬、無行為能力或者限制行為能力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法院的告知責任也僅是可以而不是應當。

  綜上,刑事案件被害人和近親沒有很好的司法救濟途徑,甚至很多時候白白喪失了主張自己權利的機會。並且,很多被害人家境困難,他們沒有錢去請律師,同時也沒有得到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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