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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地方債風險如何化解? | |
http://www.CRNTT.com 2011-09-01 08:24:24 |
除上述兩大償債來源外,這些地方負債投入的項目本身,也應該具有一定市場價值,如果能夠將這些項目轉讓,也可提供部分償債資金。 因此,中國當前的地方債問題,不是償債能力而主要是償債意願和集中到期造成的流動性不足問題。 可用政策性銀行救急 文章表示,對此,可以從五個方面採取化解措施: 第一,允許地方發債實現償債時點重新分布。既然目前的問題是償債時點過於集中的問題,那麼,就可以通過允許地方政府發債,來實現償債時點的重新合理分布,化解眼下的流動性壓力。但是,由於《預算法》在年內無望修訂,而按照現有《預算法》,中國地方政府不能獨立發債。因而,這種方案遠水救不了近火。 第二,允許政策性銀行提供流動性過橋支持或進行資產證券化。在確定來年可以通過發債籌措償債資金的情況下,允許政策性銀行就年內償債所需資金提供過橋貸款。等到來年發債籌得資金之後,再償還政策性銀行貸款。這樣可就地方債務年內償債之急。當然,也可以將這些項目完全轉手給政策性銀行,然後允許政策性銀行將其資產證券化。 第三,將部分項目納入“十二五規劃”。 一些地方貸款項目之所以成為問題,是因為其償債沒有獲得明確的財政資金支持。如果這些項目符合未來發展規劃,那麼,可以考慮將這些項目申請國家“十二五規劃”立項。一旦立項成功,項目償債的資金來源就有了保障。對於這部分項目,可以考慮允許銀行進行展期而不必計入壞賬當然,這需要獲得監管部門的許可。 第四,鼓勵引入民間投資。由於過去地方政府上馬了太多項目,因而,指望所有項目都納入國家“十二五規劃”立項並不現實。在這些無法國家立項的項目中,對於具備盈利能力的,可以考慮部分或者全部轉讓給民間投資,前提是由民間投資承擔償債義務。 第五,強化地方政府償債義務,敦促出讓營利性地方國有資產償債。如果可以將地方政府比喻為一個私營企業老板的話,顯然很難想象在企業倒閉無法償債的情況下法律還能容忍企業主開著豪車住著別墅。因此,雖然直接融資的項目不具備足夠償債能力,但地方政府顯然不能借此逃避責任,而應該出售其所掌握的其他營利性地方國有資產來繼續償債。考慮到地方國有企業資產規模遠大於地方債的現實,如果做到了這一點,地方債務的償還應該不會存在問題。只是這一原則需要中央政府來加以明確,才能夠對地方政府形成足夠的約束力。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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