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嫖宿幼女:留給男人的法律後門?

http://www.CRNTT.com   2011-12-03 09:52:21  


  
  在當今世界大多數國家,這道算式同樣不複雜

  根據多方資料顯示,“嫖宿幼女罪”是一個獨具特色的罪名,在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在規定中,凡是幼女在法定年齡之下,不管有沒有錢物交易,不管是否自願,與幼女有性行為一律界定為強姦。

  比如在美國,“即使被告合乎情理地確信女孩已經到了法定年齡,受害人的年齡也仍然具有決定意義。”當然,各州對法定年齡的界定不同,從14歲到18歲不等。

  再比如在日本,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子發生性行為,即觸犯了強姦罪,無論手段和過程。

  唯一與中國的“嫖幼罪”略有接近的是德國,德國刑法典規定,與16歲以下的人進行具有回報的性行為,其處罰方式與對兒童進行性犯罪中較輕的嚴重情形是一致的。除此之外,大多數國家都沒有將嫖宿幼女行為從奸淫幼女行為中分離出來獨立成罪。

  總之,世界上大多數國家基本都對“奸淫幼女”持零容忍態度,判刑時幾乎不考量事件發生時的條件,只是在法定年齡上略有不同。
 
中國的“嫖幼”現狀 
 
  嫖宿幼女典型案例

  1.貴州習水多名公職人員嫖宿幼女案

  2007年10月至2008年7月期間,10多名中小學生(多名未滿14周歲)被強迫賣淫,涉案人員中有政府官員、司法幹部、教師以及縣人大代表等公職人員。

  2.泉州職業中學校長嫖宿幼女案

  案發時,共有9名女孩被奸淫或嫖宿,其中5名受害者案發時未滿14周歲。原福建安溪縣華僑職業學校校長許新建犯強姦罪、嫖宿幼女罪,數罪並罰,決定執行死刑,緩期二年執行。

  3.雲南富源縣一法官嫖宿幼女

  楊德會,雲南省富源縣法院行政庭副庭長,因涉嫌嫖宿幼女罪,於2009年3月14日被刑拘。一審被判無罪後,二審改判其犯嫖宿幼女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個案背後:未成年人受性侵害日益嚴重

  中華女子學院副教授張榮麗認為,1997年嫖宿幼女罪設立後,導致侵害幼女性權利的案件大大增加,1997年之前類似於習水這些案子很少見,但是1997年以後,各類媒體報道的案件不斷增加,而且每一類案件中受害女童的數量都有所增加。 

  根據全國婦聯來信來訪的數據顯示,全國各地投訴“兒童性侵犯”的個案,97年下半年為135件,98年為2948件,99年為3619件,2000年為3081件,且近年來呈上升趨勢。

  此外,有調查顯示,18周歲以下被害人中遭受最多的侵害類型,主要集中在性侵害與搶劫侵害方面,其中性侵害最多,基本占了一半左右。

  北京青少年法律援助與研究中心稱,通過對2006年至2008年媒體報道的340個案件進行分析後發現,很多未成年人遭受性侵害案件都與習水嫖幼案具有共同的特點,面臨同樣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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