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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吳英案”在講一個中國故事

http://www.CRNTT.com   2012-02-13 13:51:59  


 
故事線索二:人與制度的衝突

  人與制度的關係本來也很清楚:人通過制度節省市場交易費用,降低成本。但是,在現實生活中,制度往往成了人的絆腳石:有人被絆得踉踉蹌蹌;有人被絆倒了,再爬起來;有人再也沒有爬起來;有人則丟了性命。在“吳英案”中,官方的金融制度本來是應該為吳英這樣一批創業者服務的,但是它沒有,因為它更喜歡那些大中型的國有企業,更喜歡有特殊關係的企業人士。而像吳英這樣的創業新手,從這種官方金融制度中獲得貸款的可能性微乎其微。所以,吳英選擇了替代性的民間金融規則,但是這種規則顯然沒有獲得官方的平等承認,因而,在出了問題以後,吳英被重拳處理也就成了官方的一種選擇。

  在“吳英案”中,現行的法律制度對她也十分不利。首先就是《刑法》上的死刑規定。任何死刑都是以剝奪人的生命為代價的,這就是說人的生命權利是可以以法律的名義被剝奪的,人的生命權利並不享有至上性。人類文明發展的潮流是要廢除死刑的,但是目前在中國廢除死刑還沒有形成廣泛的共識。因而可以斷定,許多人的認識是不符合歷史潮流的。這種淺薄的認識的本質在於人是手段,而不是終極目的。有了這樣的認識和死刑的規定,那麼吳英就存在了一種被法律判處死刑的可能性。

  再者,《刑法》上涉及金融領域的“集資詐騙罪”也是判處吳英死刑的根據。“集資詐騙罪”是“詐騙罪”的延伸,也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的加重版。國際通行的法律罪名中都有“詐騙罪”這一條,但是擴展到“集資詐騙罪”就是中國特色了。人為什麼要集資詐騙?目的只有一個:非法占有。但是,在“吳英案”中,吳英並沒有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而只是想集資辦企業、做生意,儘管有不成熟的地方,但是要說她完全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也是說不通的。如果她沒有非法占有,法院又怎麼能定“集資詐騙罪”呢?顯然,這一法條被法院曲解使用,成了剝奪吳英生命的一個“合法”手段了。

  市場經濟鼓勵創業,而人要創業,必須要有足夠的資金,自然而然,通過官方渠道和民間渠道集資就是必然選擇。而這一條“集資詐騙罪”顯然是針對民間渠道集資行為的,而不是官方渠道的集資行為。民間渠道集資從立法設置的一開始就被放到一個邊緣化的地位上,結果顯然有失公正,所以就不難理解有些學者說這一法條是“惡法”,應當被立即修訂或者廢止。

  民間的呼籲常常退而求其次:即使吳英犯了“集資詐騙罪”,她也不應該被判死刑。如果法條沒有問題,那麼判不判死刑就是法院的技術操作了。如果法院要為技術操作找證據的話,那判死刑就不是什麼困難的事情了。只可惜,吳英就成了這一“惡法”的犧牲品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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