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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建文:民主多樣性與未來兩岸政治

http://www.CRNTT.com   2012-04-22 01:01:38  


 
  經過《大憲章》和《牛津條例》的簽訂,凡國事應該交大議事會討論,國王與貴族之間的合作方式制度化。

  由於“議會”所具有的財政職責,使它從過去的貴族議政性質的設置轉變為具有代議性質的機構,在英王愛德華統治時期,英王愛德華進行國務活動和維持王室活動的絕大多收入來自稅收,這種稅收不僅是與分封土地相關的封建賦稅,而且是一種全民稅,而國王歲入得自稅收的比例愈高,愈是需要通過政治途徑來獲得同意,“議會”的政治地位逐漸定型。

  雖然“議會”起源於西歐封建社會,但因為封建制度的實質是貴族與國王“分權政治”制度化,“議會”的產生就是“分權政治”社會的普遍政治規律,因而,“議會政治”不等同於西方政治制度。中國主體統一,以海峽分治,台灣方面表述“一個中國”,在內涵上雖然與大陸方面的表述有差異,兩岸各自重申“中國主權”,議政的權利卻是平等的。因此,中國是主體統一的“分權政治”社會,整個中國(包含台灣)就有“議會”產生的政治基礎。

  歐盟對海峽兩岸共同構建
  “中央國家機構”的啟發

  歐盟委員會、歐盟理事會、歐洲議會是歐盟三大機構,而歐洲理事會因為《里斯本條約》正式獲得了歐盟機構的地位。

  (1)歐洲理事會,也被稱為歐盟首腦會議、歐盟高峰會,決定歐盟的大政方針,尤其是外交方面的政策。歐盟理事會負責準備每次歐洲理事會,歐洲理事會首腦會議開始,歐洲議會議長都會發表一份宣言,輪值主席國主席必須在其任期內向歐洲議會所有議員介紹接下來六個月內歐盟的主要活動,並通過辯論的方式和議員們討論,輪值主席國公佈會議的決定,這些決定隨後必須向歐盟委員會以提議的方式提出,然後由歐洲議會表決,只有在歐洲議會表決通過之後,這些決定才會具有真正的法律意義。

  歐洲理事會每次會議之後,向歐盟委員會交付書面決定和提議。

  按照《里斯本條約》,歐洲理事會設立常任主席和歐盟外交與安全政策高級代表,這兩個職務被形象地稱為“歐盟總統”和“歐盟外長”。

  (2)歐盟委員會,是歐盟政治體系的執行機構,是獨立於歐盟成員國的超國家機構,負責貫徹執行歐盟理事會和歐洲議會的決策,可以通過行使其主動權就法律規定、政策措施和專案提出建議,並為歐洲議會和歐盟理事會準備這些法律文件。歐盟委員會作為歐盟在國際舞台的代表,負責對外聯繫及經貿談判,對外派駐使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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