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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世界最嚴厲的標準為何會失敗?

http://www.CRNTT.com   2012-04-24 12:33:06  


 
  其次,有限的行政經費也無法將企業的行為都納入監管範圍。即便每個企業都有類似的設備,它也不可能保證對所生產的任何一個批次膠囊都進行檢測,出於成本因素的考量,它往往會省卻相關步驟。就像媒體所披露的,“但一些企業做賊心虛拒絕檢測,為了行業自律,協會規定一個月必須有若干次送檢記錄。有些廠家就只把事先準備好的合格產品送檢,一邊繼續違規操作。”而有限的監管部門能夠將這些都納入監管範圍嗎?這根本就是一件不可能的任務。

  最後,監管過嚴導致監管不足。實踐中經常會遇到的一個問題是,越高的標準往往會導致越來越多的違規。為何會發生這樣一個悖論?因為監管是有成本的,而企業的合規也需要成本,越嚴苛的標準往往意味著越高的成本。當標準高到一般的企業無法正常盈利的時候,大面積的違反規則行為就會發生。毒膠囊事件的發生,在某種程度上也與標準過高有關。據新昌縣膠囊協會會長王偉良透露,膠囊行業平均利潤率只有6%-7%。小企業進入這個行業之後,按照正常的標準它根本無法盈利,於是只好以次充好,賺取黑心利潤。

  如果以上論證得以成立,那麼我們就會發現,此前媒體所說的通過提高標準和加強監管來解決食品和藥品安全的途徑根本就不能夠成立:在有限的監管經費下,政府無法對市場上眾多的個體做出快速反應。既然政府沒有辦法,那麼怎麼辦?

  其實市場本身有更好的辦法。一般而言,對風險的治理存在市場和政府兩種路徑,對應到法律制度上,就是事後的侵權法和事先的政府監管。政府監管對於國人來說已經很熟悉,就是政府通過設定相關行為的准入門檻、行為標準、要求強制披露風險活動的信息等方式來達到減少風險的目的。那麼什麼是侵權法的治理方式呢?就是通過讓加害人承擔侵權責任,對受害人進行賠償,威懾潛在加害人,使其提高活動的注意程度,從而減少風險程度。在相當長一段時間內,私人之間的侵權訴訟是控制風險的主要手段。

  私人之間侵權訴訟最大的好處是給市場上無數的個體予以激勵,讓其有動力來揭露產品或者服務提供方的品質。假設這些產品或者服務有瑕疵,那麼消費者個人就有權獲得賠償。而廠家往往會因為賠償的緣故提高其行為的注意程度———當潛在的加害人必須內化由其自身活動而產生的損害成本時,便會激勵他們在一個有效的水平來為安全進行投資。換句話說,侵權法的目的就是要通過對潛在加害人的威懾,避免損害的發生。假設消費者知悉毒膠囊就可以獲得賠償,甚至會產生專門的機構來買設備檢測市場上的膠囊,從而向相關廠家主張賠償。而廠家也會忌憚於諸多對手而不得不提高安全水準。

  但是在我國,由於計劃體系的影響,企業的生產活動在很大程度上依賴於政府,對企業分線的監管也是依賴於各種政府監管,而本該發揮主導作用的侵權法體系總是受到種種限制,消費者既很難對廠家提起集體侵權訴訟,也很難獲得巨額賠償。於是在發達國家居於輔助作用的監管體系在我國倒是成了最為主要的控制風險的方式,而最為主流的侵權法訴訟則居於次要地位了。

  如果侵權訴訟不在控制風險的活動中起到主要作用,那麼政府監管標準再嚴厲也無法提高活動的安全程度,毒膠囊事件給我們上了生動的一課,請那些主張“加強監管”者考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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