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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稅收在收入再分配中的公平性 | |
http://www.CRNTT.com 2012-10-26 09:02:34 |
現行稅制容易產生稅負轉嫁 文章介紹,中國現行稅制是1994年稅制改革形成的,隨著宏觀調控目標的調整,稅制進行了相應調整,但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總體格局沒有改變。2011年,間接稅收入占稅收收入總額的比重超過70%,而來自所得稅和其他稅種的收入合計比重不足30%,能夠在再分配領域發揮調節作用的稅種,如個人所得稅、財產稅等整體比重過低。這種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容易產生稅負轉嫁,並且具有極強的累退性。 以間接稅為主體的稅制結構,表面上看,中國85%左右稅收由企業交納,但是企業交納的稅款中,僅20%是不能轉嫁的直接稅,餘下80%是可以轉嫁的間接稅。這種稅負轉嫁主要通過增值稅和營業稅這兩大主體稅種實現,中國增值稅和營業稅涵蓋大多數商品和勞務,商品經過多次加工環節後,最終商品和勞務大多數與居民部門生活息息相關,需求彈性較低。根據稅負轉嫁理論,在需求彈性較低時,需求方會承擔大部分稅負。這樣,雖然企業交納的稅款較多,但是企業卻可以通過稅負轉嫁的形式將稅負轉嫁給居民,大部分稅負最終由居民承擔,導致居民消費能力下降。 稅收累退性惡化收入分配局面 文章分析,累退性主要是指納稅人的稅負隨著收入的增加而變小,越是高收入階層所承擔的稅負越輕,中低收入階層稅負卻相對偏重,不符合量能納稅原則,其直接後果就是稅制、稅負的不公平。以增值稅和營業稅為代表的間接稅普遍實行比例稅率,勢必導致這些稅種具有累退性,即低收入階層交納的稅收占收入的比重高於高收入階層。這是因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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