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宏觀調控體系需要優化 | |
http://www.CRNTT.com 2012-12-15 10:07:27 |
文章分析,中國宏觀調控具有多重目標“穩(保)增長、調結構、穩物價”。在當前的行政體系架構下,中國同樣存在三個主要的宏觀調控部門,發改委負責綜合平衡,財政部側重財政政策,中國人民銀行則掌控貨幣政策。 宏觀調控目標、手段與調控部門之間並非一一對應。從手段來看,規劃手段主要著眼於調整結構、科技創新、節能環保等需要長期堅持的任務;貨幣政策、財政政策則主要著眼於穩物價、就業和經濟增長目標。 但是,不管是規劃手段,還是貨幣和財政手段,他們的目標都不是單一性的。在現實操作中,多重調控目標下的政策往往缺乏內在統一性。尤其是近年,政策之間相互矛盾和抵消的現象非常突出,調控手段往往滑向單一目標,穩增長壓倒調結構,以犧牲長期利益獲得短期增長。從調控部門來看,發改委作為綜合調控部門要兼顧三大調控目標,涉及但並不掌握所有的調控工具,難以主導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財政部和人民銀行各自側重財政政策和貨幣政策,但基礎設施建設、價格管理等職能仍然設在發改委。這種目標、手段和權責之間的不協調、不對等,以及由此引發的長短期調控目標衝突,是中國宏觀調控體系最大的問題所在。 調控目標機制化建設所要解決的正是上述問題,最終要明確經濟中速增長新常態下的調控目標優先次序,並形成與之相適應的目標、手段和調控部門之間的清晰對應關係。對於調控目標的次序,十八大報告再次重申了加快轉變經濟發展方式是關係中國發展全局的戰略抉擇,並重點指出要把推動發展的立足點轉到提高質量和效益上來,關於速度的表述也被“持續健康”發展所取代,從這一點看,未來宏觀調控的首要目標將逐步轉向調結構。在處理調控目標、手段、部門之間的關係時,勢必也需要體現上述次序調整,結構調整的統領作用將進一步增強。 如何提高調控行為的有效性 文章認為,調控政策手段的機制化建設重點關注的是政策操作和執行,包括政策操作的基礎、傳導機制、決策機制和評價機制等,目的是提高調控行為的規範化和科學化,最終提高宏觀調控的有效性。 貨幣政策的效力取決於金融市場的深度與廣度。深化金融體制改革,完善金融市場體系,是提高貨幣政策傳導效率的基礎。穩定的財力保障是財政政策的基礎,財稅體制規定了政府與私人部門、中央與地方政府之間的分配關係,財政政策調控能力主要取決於中央政府的財力。但是,在總量規模一定的情況下,提高中央政府的收入勢必會減弱地方政府或者私人部門的財力,因此,如何在三者之間建立穩定科學的分配關係就顯得至關重要。總體來看,貨幣政策和財政政策手段的機制化建設要緊密結合金融體系改革和財稅體制改革,政策工具設計要以之為基礎。以貨幣政策為例,隨著金融市場化機制的逐步形成,數量型操作的調控效應將明顯弱化,這決定了貨幣政策操作手段必須由過去的數量型工具為主,逐步轉向數量型和價格型工具並重,並最終轉向以價格型工具為主。在利率、匯率等價格操作手段逐漸成為貨幣政策核心工具之時,機制化建設就要更多地朝規則化方向探索。 近年來,規劃和產業政策調控,尤其是投資審批調控所受到的質疑不小,如何提高此類調控的規範化和科學化將是宏觀調控機制化建設的重點內容。目前,中國發展規劃的編制理念與方法已經有了很大改善,發展規劃絕不是制定計劃,凡是市場能夠做好的事,規劃及其政策絕不進行干預。規劃主要內容應該集中於發展戰略層面。因此,在機制化建設方面,要討論清楚規劃調控的法律地位,明確規劃的職能和邊界,制定嚴格的程序規範規劃制定的決策機制、制定過程和評價機制,提高規劃調控的嚴肅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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