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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式死亡賠償:命價貴賤看戶口

http://www.CRNTT.com   2013-02-06 11:43:57  


 
  中國死亡賠償“城鄉有別”,湖北、廣東“城里人”命價是“鄉下人”三倍

  中國人身賠償體系中的死亡賠償,採取“城鄉有別”的賠償方式。就是說,具體的賠償標準因死亡人的戶籍不同而不一樣。根據2004年5月1日開始生效的《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9 條規定:“死亡賠償金按照受訴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者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標準,按20年計算。”

  在司法實踐上,各地對《人身損害解釋》的標準落實,就是僵硬地規定“城里人”的命比“鄉下人”值錢幾倍。例如,根據湖北省公安廳﹑省高級人民法院﹑省統計局聯合發布的《2012年度湖北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18374元,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6898元,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大約是農村居民的3倍。廣東省公安廳發布的《2011年度廣東省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標準》,一般地區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23897.80元,計劃單列市深圳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為32380.86元,農村人均純收入標準為7890.25元。也就是說,普通廣東城鎮居民的死亡賠償是農村居民的3倍有餘,深圳居民的死亡賠償是農村居民的4倍有餘。而且2004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廣東省公安廳關於道路交通安全法施行後處理道路交通事故案件若干問題的意見》第28條規定:“對現役軍人、香港、澳門、台灣同胞和華僑、外國人、無國籍人的人身損害賠償,按照城鎮居民的有關標準計算賠償數額”。

  中國最高法院《人身損害解釋》與《國家賠償法》《民法通則》相衝突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與相關法律有衝突。首先,自1995年1月1日起施行的《國家賠償法》第27 條規定:“侵犯公民生命健康權的,賠償金按照下列規定計算……造成死亡的,應當支付死亡賠償金、喪葬費,總額為國家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的二十倍。對死者生前撫養的無勞動能力的人,還應當支付生活費”。其中,並沒有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區分。而最高人民法院的《解釋》,雖然參照了《國家賠償法》的規定,卻對死亡賠償金按照農村、城鎮居民進行了劃分,這顯然是與同樣含有死亡賠償條款的《國家賠償法》相衝突。其次,《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第119條規定:“侵害公民身體造成傷害的,應當賠償醫療費、因誤工減少的收入、殘廢者生活補助費等費用;造成死亡的,並應當支付喪葬費、死者生前扶養的人必要的生活費等費用”。其中對人身損害賠償的規定,也沒有農村居民和城鎮居民之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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