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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不能用污名化的手段脫罪

http://www.CRNTT.com   2013-07-16 11:33:18  


 
鄧閩軍:質疑受害人“陪酒女”身份,意欲何為

  2013年07月16日09:01來源:大江網 作者:鄧閩軍 

  李某某因涉強姦案被公訴,其代理律師可謂一波三折——先是兩任律師辭掉委托關係,後是新的代理律師聲稱將做無罪辯護。據了解,在李某某剛剛被逮捕時,李家人便對此案產生了疑問,涉案女子是否屬於酒吧的陪酒員?從酒吧離開時,女孩並沒有反抗,李某某的朋友也就此分道揚鑣。在到達酒店後,受害的陪酒女孩沒有明顯反抗,且受害女孩“醉酒”狀態並不明顯。這是李某某家人要求律師做無罪辯護的主要理由。(7月14日《深圳晚報》)

  李某某涉嫌強姦案,自有司法機關依法做出公正的審判,犯罪嫌疑人李某的代理律師為其做無罪辯護,為何引來律師業內和輿論非議,恐怕並不是隨意揣測的那麼簡單。

  不論受害人什麼身份,從法律的角度,法律不會因為受害人的身份、職業而區別對待。1984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關於當前辦理強姦案件中具體應用法律的若干問題的解答》、以及1997年《刑法》第236條規定,對強姦罪的認定,都遵循“認定強姦罪不能以被害婦女有無反抗表示作為必要條件”。如何體現公民在法律面前一律平等的原則,受害人的身份、職業不應該成為被質疑,或者說是拿來進行無罪辯護的切入點。

  事實終歸事實,如果說受害人身份是“陪酒女”,是否就能把案件的定性引向有利於犯罪嫌疑人的一方,這恐怕還得用事實說話,用真實的證據來舉證,在這點上,並非哪一方的一廂情願就能左右最後的審判的事情,相信司法機關也會秉公辦理,依法審理判決。

  酒吧等夜店場所經常有女性陪酒員助場,對於以這類為職業生存的女性來說,大都也出於邊緣化的狀態。國家沒有明令禁止從事此類活動,但也不可能給其“合法”的身份,在這種尷尬的現狀下,為了穩定和維護社會治安,相關部門應該給個明確的界定,從而減少不穩定的社會因素。

  質疑受害人“陪酒女”身份,意欲何為?只有質疑人自己心裡明白,只是有沒有效果,相信法律自有公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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