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憲法政治開萬世太平之路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43:17  


 
  2012年12月4日,中共中央總書記習近平在首都各界紀念現行憲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會上發表重要講話,全面闡述了新一屆黨中央領導集體的憲法觀。習近平總書記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憲法是國家的根本法,是治國安邦的總章程,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法律權威、法律效力,具有根本性、全局性、穩定性、長期性。全國各族人民、一切國家機關和武裝力量、各政黨和各社會團體、各企業事業組織,都必須以憲法為根本的活動準則,並且負有維護憲法尊嚴、保證憲法實施的職責。任何組織或者個人,都不得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22】

  以毛澤東同志為首的黨的第一代領導集體沒有能夠解決歷史周期率問題,只是提出這個命題,並給出了一半答案“民主”,但並沒有切實實踐民主。以鄧小平同志為首的黨的第二代領導集體為解決這個歷史難題,給出了另一半答案“法制”,並為民主法制付出了巨大努力,做出了歷史性貢獻,真切希望資本主義制度所能解決的問題,社會主義制度也應該能夠解決。以江澤民同志為核心的黨的第三代領導集體,以及以胡錦濤同志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進一步把“法制”上升到“法治”的高度,明確提出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並明確提出“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的概念,強調“依法治國,首先要依憲治國,依法執政,首先要依憲執政”。“依憲治國”、“依憲執政”自然就產生“憲法政治”,憲法政治已經躍然紙上。

  以習近平為總書記的黨中央,高瞻遠矚,深謀遠慮,以對歷史和人民高度負責的精神,再次提出歷史周期率問題,警示全黨全國,切實研究解決這個難題。提出憲法與國家前途、人民命運息息相關;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是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的首要任務和基礎性工作。經過幾代領導集體的艱難探索,關於如何跳出歷史周期率支配,使共產黨可以長期執政、國家可以長治久安,答案應該說已經非常明確,那就是“依憲治國”和“依憲執政”,切實建設社會主義憲法政治。下面的問題就是,如何建設社會主義憲法政治,有無決心、意志、毅力和魄力,像抓經濟建設那樣,把憲法政治建設切實抓起來,一直到最終取得成功。

 五個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根據習近平總書記有關講話的精神和黨的十八大報告,目前我國憲法政治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包括以下五個方面:

  一是如何實現堅持黨的領導、人民當家作主與依法治國的有機統一。首先,如何實現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民主的有機統一,在堅持黨的領導的同時,堅持國家一切權力屬於人民的憲法理念,最廣泛地動員和組織人民依照憲法和法律規定,通過各級人民代表大會行使國家權力,通過各種途徑和形式管理國家和社會事務、管理經濟和文化事業,成為國家、社會和自己命運的主人。其次,如何實現黨的領導與社會主義法治的有機統一。作為執政黨,黨必須改進領導方式和執政方式,必須依據黨章從嚴治黨、依據憲法治國理政。黨領導人民制定憲法和法律,黨領導人民執行憲法和法律,黨自身必須在憲法和法律範圍內活動,真正做到黨領導立法、保證執法、帶頭守法。

  具體而言,包括:第一,如何使黨的主張通過法定程序成為國家意志,如何使黨組織推薦的人選成為國家政權機關的領導人員,如何通過國家政權機關實施黨對國家和社會的領導,支持國家權力機關、行政機關、審判機關、檢察機關依照憲法和法律獨立負責、協調一致地開展工作。第二,各級黨組織和黨員領導幹部如何帶頭厲行法治,不斷提高依法執政能力和水平,不斷推進各項治國理政活動的制度化、法律化。各級領導幹部如何提高運用法治思維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動發展、化解矛盾、維護穩定能力,努力推動形成辦事依法、遇事找法、解決問題用法、化解矛盾靠法的良好法治環境,在法治軌道上推動各項工作。第三,如何健全權力運行制約和監督體系,保證人民賦予的權力始終用來為人民謀利益。如何堅持依法治國、依法執政、依法行政共同推進,法治國家、法治政府、法治社會一體建設。這些都是我國憲法政治建設迫切需要解決的重大問題,也是破解歷史周期率需要解決的重大理論、制度和體制問題。如果這些問題能夠得到成功解決,我們就能夠跳出歷史周期率,實現長期執政和長治久安。

  二是如何建立健全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習近平總書記指出,我國“保證憲法實施的監督機制和具體制度還不健全,……對這些問題,我們必須高度重視,切實加以解決。”他說,憲法的生命在於實施,憲法的權威也在於實施。我們要堅持不懈抓好憲法實施工作,把全面貫徹實施憲法提高到一個新水平。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和國家有關監督機關要擔負起憲法和法律監督職責,加強對憲法和法律實施情況的監督檢查,健全監督機制和程序,堅決糾正違憲違法行為。地方各級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保證憲法和法律在本行政區域內得到遵守和執行。

  其實,胡錦濤同志2002年在紀念憲法施行20周年大會的講話中也指出:“全面貫徹實施憲法,必須健全憲法保障制度,確保憲法的實施。要抓緊研究和健全憲法監督機制,進一步明確憲法監督程序,使一切違反憲法的行為都能及時得到糾正。全國人大及其常委會,要切實擔負起監督憲法實施的職責,堅決糾正違憲行為;要切實履行解釋憲法的職能,對憲法實施中的問題作出必要的解釋和說明,使憲法的規定更好地得到落實。”

  1999年1月江澤民同志也明確指出,我們要在全社會進一步樹立憲法的權威,建立健全保障憲法實施的強有力的監督機制。……一切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都必須按照憲法和法律的規定進行活動,都不能濫用權力。一定要十分明確,任何國家機關、組織和個人,都沒有超越憲法和法律的特權。違憲是最嚴重的違法。一切違反憲法和法律的行為,都必須予以追究。在這方面,我們要採取更加有力的措施,加強憲法實施的有效保障,包括健全憲法實施的具體制度,開展對憲法實施的經常性檢查監督,及時地糾正違反憲法的現象,切實把憲法的各項規定落到實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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