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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天一輪奸案無罪辯護詞六大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3-08-30 11:43:30  


據京華時報報道制圖鄔思蓓
  中評社北京8月30日訊/昨日,一份李天一強姦案的無罪辯護詞被公布在網上。這涉嫌侵害了當事人特別是被害人的隱私,而相關律師的職業操守也被質疑。不過,在盡可能保護當事人隱私的條件下,對該辯護詞的分析,有助於釐清這起舉國轟動的案子的“風暴眼”。

“非法證據”這個點本身已經被法庭否定

  第一問: “非法證據”究竟為何,本案存在嗎

  李天一方:對李天一存在非法引供、誘供、逼供

  這份流傳出來的辯護意見舉了一些例子,如,“問:在電梯裡面為什麼要打這個女子?答:在電梯裡面因為她罵了我,我才打的她。”言下之意是,警方用“為何打”設置了“打了”這個陷阱。類似這樣的事例到底有沒有非法引供、誘供之嫌呢?

  解析:若不存在刑訊逼供的情況,引供、誘供得來的口供究竟合法與否,由法官自由裁量

  什麼是非法證據呢?依據《刑事訴訟法》,“嚴禁刑訊逼供和以威脅、引誘、欺騙以及其他非法的方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證實自己有罪。”違反這條規定獲取的證據就屬於非法證據。在《刑事訴訟法》司法解釋中,對刑訊逼供做了更為具體的規定。而這樣的得來的證據是絕對排除的非法證據。

  可什麼是威脅、引誘、欺騙呢?這就比較模糊。比如,“坦白從寬、抗拒從嚴”算不算是在威脅、引誘呢?依照《刑事訴訟法》第五十四條等規定,這就要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也就是最終由法官作出裁量。而根據報道,本案也排除了存在“非法證據”。

  另外,在那份流傳出來的辯護意見中,還提到了“口供與錄像不符”的問題。但是辯護意見並未指出這些口供搜集的程序不合法,有悖司法公正,所以,不能說這是“非法證據”。而且,《刑事訴訟法》第五十三條也規定了,“對一切案件的判處都要重證據,重調查研究,不輕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沒有其他證據的,不能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沒有被告人供述,證據確實、充分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和處以刑罰。”所以,錄像等證據只要搜集程序合法,一樣會被采納,不存在對被告人不公平、不公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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