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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性婚姻何去何從?

http://www.CRNTT.com   2013-12-26 12:03:21  


 
  首先,同性婚姻與宗教的關係錯綜複雜。2013年的《同性婚姻法案》第一條第一款開宗明義:“同性伴侶之間的婚姻關係是合法的。”這條看似清晰明了的規定背後卻用了整整50頁、17個條款、7個明細列表來闡述技術性細節。法案排除英格蘭和威爾士的國教聖公會為同性戀人士提供婚姻服務的義務,各宗教組織有權選擇是否允許同性戀伴侶在宗教禮拜場所舉行婚禮。這足見英國政府的糾結和用心良苦:既要承認同性結婚權,又要消除宗教組織的顧慮,不強迫他們違背宗教教義為同性婚姻舉行婚禮。

  其次,同性婚姻與民事伴侶的關係難解難分。英國2004年通過《民事伴侶關係法》允許同性伴侶登記為民事伴侶關係,從而承受像夫妻一樣的權利義務。現在的同性婚姻其實是在同性伴侶關係的基礎上更進一步,那麼,完全的平等真正實現了嗎?還有一個細微的差別:“通奸”的界定仍限於異性之間的性行為,作為無效婚姻理由之一的“無性行為”只適用於異性婚姻關係。也就是說,民事伴侶之間沒有如夫妻一樣相互忠實的法定義務,因而,同性婚姻在實質上沒有超越民事伴侶,只是有了婚姻的名分而已。

  《同性婚姻法》生效後,同性戀者可以直接結婚,或者把已經登記的民事伴侶關係轉換為婚姻關係。那麼,民事伴侶制度還有存在價值嗎?這個制度原本就是在同性戀權益保護進程中一個妥協性的過渡性的法律,面對同性婚姻的終極目標,按理應該壽終正寢了。然而有趣的是,最近一些案例表明,這個為同性戀者量身定制的法律,似乎還可以另辟蹊徑,煥發新的生命力。在Burden v U K案中,一對長期共同生活的未婚姐妹,因為擔心如果其中一個先去世,對方要繳納高額遺產稅才能得到遺產,於是訴至歐洲人權法院,聲稱她們無法像婚姻配偶或民事伴侶一樣免征高額遺產稅是不公平的。類似案例還有與兒子共同居住的老年人、長期相依為命共同生活的朋友而非同性戀者。他們可不可以利用民事伴侶關係,享有遺產繼承權、養老金繼承權、人壽保險、探望權、家庭團聚移民權等權利呢?這或許是同性婚姻留給民事伴侶的無法承受之重。

  再次,同性伴侶與異性伴侶關係微妙。根據同性婚姻法案,同性戀者不僅可以登記為民事伴侶,還可以直接結婚,也可以將民事伴侶關係轉換為婚姻關係,甚至可以結婚後改變性別並保持婚姻關係。但是,婚姻關係不能轉換為民事伴侶關係。同性戀者對英國政府煞費苦心為他(她)們安排的制度並不完全滿意。因為目前的制度是直接在婚姻制度中注入新內容,這不可避免地引導同性伴侶模仿異性伴侶的婚姻模式。有同性戀者認為,同性戀者應該有權發展出他(她)們各自獨特的生活方式,而不是直接采納異性伴侶的模式。可見,同性戀者的雄心遠遠超出了英國官方的預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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