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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磕冤案的美國“無辜者拯救項目” | |
http://www.CRNTT.com 2014-06-24 14:08:17 |
三,美國大部分州現在都至少有一個“無辜者拯救項目”類機構 目前,美國大部分州都至少有一個“無辜者拯救項目”類機構,很多法學院的教授、學生以及律師都自願加入到這類非盈利性機構中為無辜者提供幫助。一般來說,“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都是大學法學院內部設立的實踐教學機構,或者是附屬於大學法學院的非贏利性組織。儘管各“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在管理模式、受案類別等方面有區別,但它們都具有共同的目標,即致力於刑事錯案的糾正、救濟。許多大學的法學院還大力募集項目基金、創建針對“錯誤定罪的原因和對策”的研究課題與教學計劃。 四,“無辜者拯救項目”的援助目標,首重請不起律師、已窮盡上訴機會的“最困窘蒙冤者” “無辜者拯救項目”工作目標的重心,是“向最困窘的無辜蒙冤者提供他們最難以得到卻最急需的法律服務”。因此,各機構篩選案件時,不約而同地需要考慮到申請人本身的收入狀況、是否已有代理律師、所處的法律程序狀態等情況。首先,無論是否在案件受理標準中予以明示,“申請人無力聘請私人律師、或者無法獲得委派律師的幫助”都是美國各地“無辜者拯救項目”受理案件的慣例前提條件。例如,新奧爾良的“無辜者拯救項目”就規定申請者必須是貧困者,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法學院“無辜者拯救項目”也不向正在接受律師代理的人提供幫助。而且,幾乎所有的“無辜者拯救項目”都規定,無罪申請案件必須用盡所有可能的直接上訴權。例如,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法學院“無辜者拯救項目”規定,只有當申請人已被定罪並用盡了所有直接上訴的機會或者上訴時間已過時,本機構才能受理案件。 五,在罪行量級上,“無辜者拯救項目”一般優先篩選被判重罪、或還有較長刑期的申請人。因為,“無辜的申請人還需要服漫長的刑期、處於困窘中的無辜者們對於獲得幫助得以翻案充滿了渴望” 很多“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優先要求被關押的申請人必須被判有重罪,或者還有很長時間的刑期沒有執行完畢。因為,“無辜的申請人還需要服漫長的刑期、處於困窘中的無辜者們對於獲得幫助得以翻案充滿了渴望”,這些既是“無辜者拯救項目”優先選擇的道德緣由,一旦“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作為代理人正式開始了無罪申請程序,在未來的訴訟過程中也經常需要向法官表明。例如,北卡羅萊納州“實際無辜案件中心”就要求申請人至少還剩下三年刑期沒有執行完畢,而威斯康星州立大學法學院“無辜者拯救項目”機構則一般不會受理未執行刑期少於七年的申請。“錯判研究中心”規定,無DNA檢驗類無罪申請的申請人被假釋之前最少要有十年刑期尚未執行完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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