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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癥結何在?

http://www.CRNTT.com   2014-09-03 00:18:59  


 
  2、“立法院”對於“總統”的制衡

  (1)“立法院”可罷免“總統”

  根據規定,“‘總統’、‘副總統’之罷免案,須經全體‘立法委員’四分之一之提議,全體‘立法委員’三分之二之同意後提出,並經‘中華民國’自由地區選舉人總額過半數之投票,有效票過半數同意罷免時,即為通過”。

  (2)“立法院”有彈劾“總統”的提案權

  “‘立法院’提出‘總統’、‘副總統’彈劾案,聲請‘司法院’大法官審理,經‘憲法’法庭判決成立時,被彈劾人應即解職”。(‘司法院’大法官,除依憲法第七十八條之規定外,並組成‘憲法’法庭審理‘總統’、‘副總統’之彈劾及政黨違憲之解散事項。政黨之目的或其行為,危害‘中華民國’之存在或自由民主之憲政秩序者為違憲。)(‘司法院’設大法官十五人,並以其中一人為院長、一人為副院長,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

  3、台灣“行政權”與“立法權”之較量

  (1)“總統”權力自“憲改”改革後,不斷擴增,形成事實上的“總統制”。表現為“總統”直接任命“行政院長”,而無須經過“立法院”同意;“總統”還享有被動解散“立法院”的權力。

  (2)“立法院”權力也得到加強,一是原“國民大會”及“監察院”諸多職權轉移至“立法院”;二是“立法院”可以彈劾“總統”;三是可隨時利用法案、預算案審查權制衡行政權,並可利用人事同意權制約“總統”的人事任命權。第三條是“立法院”制衡以“總統”為代表的行政權的最有效方式。

  總體而言,“總統”是島內政治權力的中心,即使2000年民進黨上台後面臨“朝小野大”的局面,但因為陳水扁的強勢作風與狠辣手腕,依然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主導政局走向。2008年馬英九當選後,國民黨本應利用執政地位與“立法院”絕對優勢,黨政配合,確保施政順暢。但事實卻並非如此,馬當局在包括“服貿協議”、“兩岸協議監督條例”等諸多議題上都因“立法院”阻礙而延宕,行政權威無法得到有效貫徹,“立法院長”成為“背後沈默的國王”。造成這種困境的原因,除了上述制度使然,又可以從實際運作中“立法院”政治生態對行政權制衡的角度進行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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