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遲福林:推行負面清單管理破題政府職能轉變 | |
http://www.CRNTT.com 2014-09-23 09:04:00 |
加快法治政府的建設進程 問:多年來,政府幹預市場的行為層出不窮,雖然社會各界一直呼籲政府減少對市場的直接幹預,但是政府這只有形之手卻屢屢越位,而未受到有效約束,您認為根源在什麼地方? 遲福林:多年來,政府幹預市場的權力得不到有效約束,很大程度上在於規範政府行為的相關立法、司法的不健全。因此,要把建設法治政府作為行政體制改革的重大任務,切實將政府不適當幹預市場的權力關進法治的籠子里。 問:既然已經認識到法律對規範政府行為的重要性,而且即將召開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也將“依法治國”定為主題,那麼您認為,未來的立法和司法應該從哪些方面入手? 遲福林:我認為,主要從三個大方面入手。 第一,加快政府與市場關係的立法。確立以政府與市場關係立法帶動經濟體制改革的新思路,從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律體系、國家宏觀調控法律體系、市場監管法律體系等入手,釐清政府的職能邊界,並以法律的形式確立下來。 ———修改完善《企業國有資產法》。將大量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企業國有資產法》。將事業單位、政府樓堂館所等非經營性國有資產納入《企業國有資產法》,統一管理,真正實現“公有制經濟財產權不可侵犯”。從法律上明確公益性國有企業功能。修改《預算法》,將公益性國企歸口國家公共財政統一管理,並對提高國有企業收租分紅比例作出具體規定。《企業國有資產法》要從法律上明確公益性國企的經營目標和管理體制。依法規範國有資產管理。確立以管資本為主的國有資本管理體制,對組建國有資本運營公司的運作目標、體制安排進行規範。 ———加快完善國家宏觀調控法律體系。出台《國家宏觀調控法》,嚴格限定政府宏觀調控的條件、目標、手段。修改《預算法》,對政府財政預算平衡作出規定,限定積極財政政策和緊縮性財政政策的適用條件,規範財政政策的手段和範圍。修改《中國人民銀行法》,確立央行制定與實施貨幣政策的主體地位,確保把保持貨幣幣值穩定、防止通貨膨脹作為貨幣政策的首要目標;依法將央行貨幣政策委員會從目前的咨詢議事機構提升為決策機構,並增加貨幣政策的透明度。 ———加快完善市場監管的法律體系。修改《食品安全法》和《藥品管理法》,實行最嚴格的食品藥品安全監管制度,完善食品藥品監管體制,重新界定責任主體,加大違法行為懲處力度,對網購食品藥品等監管空白地帶進行規範。修改《證券法》,為資本市場進一步的市場化改革和保護投資者利益提供法律依據,重點:建立專章,突出建立中小投資者權益保護制度;推行註冊制的發審制度,強化信息披露,規範退市制度;界定好交易所的屬性和職責,定位好自律監管與行政監管之間的關係,依法賦予證券交易所更大的權力;加大證券違法的懲處力度。修改《反不正當競爭法》,一是擴大不正當競爭行為的範圍,把互聯網和網絡購物等新經濟形態納入反不正當競爭法的範疇。二是明確執法主體。明確國務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門和地方各級工商行政管理部門作為執法的責任主體。三是考慮到最高限額20萬的罰款導致違法成本過低,進一步加大違法罰款力度。 ———盡快出台《公共資源監管法》。明確界定公共資源市場化配置的範圍和監管程序。適應資源性產品價格改革的客觀要求,明確界定自然性資源產權,完善土地、礦產資源、河流、森林、山嶺等交易方式。適應破除行政壟斷的客觀要求,明確界定社會性公共資源產權,推進各類公共工程承包經營權配置的市場化,在城鎮公用事業領域特許經營權的出讓上全面引入競爭機制。適應公共服務體制創新的客觀要求,明確界定行政性公共資源產權,在完善政府採購的同時,加快推進行政系統服務資源配置的市場化。 第二,嚴格落實政府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關鍵在於政府依法行政。依靠法治制約權力,需要給政府權力行使打造一個剛性的制度籠子,實現權力法定、程序法定、監督法定。 ———修改《行政許可法》。明確界定負面清單管理的領域和範圍,嚴格減少行政許可、審批的範圍。充分闡述需要保留行政許可、審批事項的理由。明確界定運用行政許可和審批進行尋租、與民爭利者的法律責任,完善責任追究制度。 ———盡快出台《行政程序法》。制定出台《行政程序法》,對行政程序主體、重大行政決策、行政規範性文件、行政執法決定、行政決定的效力等進行系統地規範,突出建設陽光政府的要求,為深入推進政務公開、預算公開、官員財產公開創造條件。 ———修改《行政訴訟法》。擴大行政訴訟案件的受案範圍,將涉及土地等自然資源所有權或者使用權、農村土地承包經營權、支付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等官民糾紛,納入行政訴訟受案範圍;明確不接收起訴狀的責任主體,對民告官案件置之不理或拖延的瀆職行為進行嚴格處理。強化對被處罰行政機關案件審理結果的執行,應明確規定,拒不履行判決、裁定、調解書的,可以對該行政機關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拘留。 第三,改革經濟司法體制。建設法治市場經濟,有賴於經濟法律制度的完善,更有賴於經濟司法的有效性。建議從經濟司法去地方化、去行政化和公開化入手,走出一條創新經濟司法體制的有效路徑。 ———建立中央地方雙重法院體制。建立中央法院主要負責經濟案件、地方法院主要負責民事案件審理的雙重法院體制,改變當前分級管理的司法體制,實現中央地方司法權的有效分工,發揮中央地方兩個優勢。建立中央地方雙重法院分工體制。由中央層面的法院體系,專門負責土地、稅收、金融、破產、涉外和知識產權等領域的經濟案件審理,以克服經濟領域司法的地方保護主義。實行法院系統省級垂直管理。強化司法權的獨立公正行使。設立獨立的行政法院、破產法院、治安法院等專門法院;在法院內部權力配置上,實現行政與業務相分離,推進審理權與裁判權合一的改革;司法經費獨立預算,並由中央財政專門撥付。 ———司法體制去行政化。省以下地方法院、檢察院人財物統一管理。實行司法機關人財物與行政區劃適當分離的司法管轄制度,將司法機關的人財物由中央統一管理,將司法經費單列,列入國家預算,經全國人大批准後,國務院統一撥款,由最高司法機關統一支配和管理。上級法院在人財物上管理下級司法機關,防範司法受到不當幹擾。司法機關內部去行政化。 ———加快推進司法公開。實現司法公開由“權力型”向“權利型”的轉變,使司法公開能夠服務於訴訟當事人,服務於社會公眾監督的要求。把審判文書公開作為司法公開的重點。提升司法公開的制度化和規範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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