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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書苗案:25億罰金仍留兩大貪腐疑問

http://www.CRNTT.com   2014-12-18 10:57:52  


受審中的劉志軍
 
  然而,會被沒收財產的受賄貪官畢竟是少數,罰金則可針對大多數

  儘管受賄數額在5萬元以上就可以被並處沒收財產了,不過在實際執行過程中,還是劉志軍、雷政富這樣的出了名的大貪官被判沒收財產。因為傳統上沒收財產本身是一種更嚴厲的針對重罪的刑罰。所以在實踐中,法官也不會輕易判的。往往是無期以上的犯人才有這樣的“待遇”。換而言之,大貪們被沒收財產,中小貪們很容易被“放過”。基層法官葉慶章在《走出量刑“輕刑化”之泥潭》一文中提到一組對比數據:“據統計,2010年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全年共審結刑事案件779641件,判處罪犯1006420人,其中並處或單處罰金和沒收財產的罪犯占54%,而從各地法院判處的貪污賄賂案件來看,適用沒收財產的比率遠低於上述刑事案件財產刑的平均適用比例。”另一方面,罰金制度可以廣泛地針對犯下盜竊等罪行的逐利之徒。問題就來了,一個小竊賊盜竊金額很可能遠小於一個小貪,前者要被處罰金,後者卻“逍遙”,就說不過去了。

  並且,罰金制度比起沒收財產而言,要針對受賄貪官得多

  為什麼會有罰金制度呢?中國的罰金制度和西方許多國家是不同的。現時,許多西方國家的罰金制度更多是在體現人道主義關懷,也就是說,“輕罪”就不去判剝奪自由了,而是以罰款來代替。然而,我國目前的罰金制度則主要是針對的是“貪利型”的犯罪。這也是在做出了剝奪自由的判決之後,還可以並處以罰金的原因。罰金有追繳這個殺手鐧,打擊的是犯罪人貪利的動機和願望,讓他們明白自己的非法逐利,其實是竹籃打水一場空。不僅如此,對合法財產的罰金追繳,還剝奪了他們將來可以再次提供犯罪的資本。

  如此一看,罰金制度在我國的功能和震懾貪官極其契合的。試想,雷政富之流,出獄之後還得把欠的罰金給交清,而不能一筆勾銷,當然是很大的壓力。而倘若僅僅是沒收財產,那麼他在服刑期間和出獄後所得財產就不在沒收的範圍之內,要做一些轉移資產的手腳很容易。

  此外,很多人可能想象不到的是,廢除沒收個人財產,用罰金取而代之,反而會利於海外追討。北京師範大學刑事法律科學研究院教授黃風說,我國刑法中的“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刑”體現著陳舊、落後的財產刑觀念,在國際上被認為是成對被判刑人“基本人權”的剝奪,已被絕大多數國家刑事立法所擯棄,依據上述沒收裁決提出的資產追繳請求一般會被拒絕。而罰金反而是許多國家普遍對貪污賄賂犯罪使用的“財產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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