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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了反恐改法律 | |
http://www.CRNTT.com 2015-01-28 12:24:51 |
是否過分? 除了在出入境上採取預防性的控制措施之外,其他加強版的反恐措施還包括:對被懷疑涉恐的個人更密切地監控,包括要求通信公司記錄、提交其通信數據;賦予反恐部門更大的信息搜查權;各國安全機關加強情報協作等等。 比如,澳大利亞正在激辯的新法案,可能就會賦予澳大利亞安全情報機構(ASIO)更大的搜查權:如果ASIO的官員發現,某個大學中的某個人在網上和極端分子頻繁接觸,拿到搜查令之後,不僅可以合法進入此人的個人電腦進行調查,甚至可以進入該大學的局域網搜集證據。 此外,一些國家(包括美國、澳大利亞和部分歐盟國家)還共享了一個“禁飛黑名單”,一旦某人被列入該名單,則在上述國家的任意一個機場,都會被拒絕登機,想要去敘利亞?那麻煩你自己走過去吧。 而加強情報協作,不僅意味著前文提到的交換吊銷護照信息、危險分子名單,甚至還包括提供特定人員在國外的通信記錄等等,這是目前的反恐合作中還缺乏的措施。 儘管這些新措施目前大多仍處於立法前的辯論狀態,但在目前風聲鶴唳的國際形勢下,預計闖關的成功率相當高,就像當年《愛國者法》在參眾兩院的輕易通過一樣。 然而,這些措施依然存在著極大的爭議:它們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嗎?它們會被司法機關濫用嗎? 作為國家,當然有權剝奪公民出入境的權利,甚至可以褫奪某人的國籍;然而,這種措施必然損害到公民的重大權益,因而必須非常謹慎地使用,並有必要的制衡措施。在現代的國家制度中,對於剝奪公民權益的措施,通常都交由法院進行裁決,法官得以審查採取這些措施所依據的事實是否充分、處理是否合理,盡可能地避免行政機關的專斷與疏漏。但是,上述剝奪出入境資格、列入禁飛黑名單等措施,則基本上都是由行政機關作出,少了一道司法審查的程序,多少有些令人不安。 更重要的是,任何刑罰的決定,都必須以給被告人以充分的申辯機會作為前提,雙方列出自己的證據,法官居中裁判。但是,懷疑一個人有涉恐嫌疑,或者懷疑他在國外參加了恐怖組織,是不太可能開庭審理來判定的,也不太可能公布情報的來源;同時,被採取這些措施的人,缺乏為自己辯護的機會。實際上,如果某人被列入禁飛黑名單,他甚至都不會收到通知,直到某一次乘機被拒才會如夢初醒,又談何為自己辯護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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