農村治理法治化的困境 | |
http://www.CRNTT.com 2015-04-22 09:02:44 |
首先,我國農村基層治理能力較弱,導致涉農法律執行並不平衡。因某些涉農法律的執行效果直接關係行政考核成績,基層政府便耗費大量行政力量保證執行。比如人口與計劃生育法,為了免於一票否決,不僅需要計生專幹進行常規執行,還經常組織動員所有鄉村幹部進行運動式執法。而另外一些涉農法律,則因與政績考核沒有直接關係而幾乎得不到執行,比如野生動物保護法。這就造成一些涉農法律容易被過度執行,成為“熱法”;而另一些涉農法律則幾乎難以得到執行,成為“冷法”。 其次,在農村基層治理中,法治往往只是治理策略,而非原則。為了在短期內實現基層治理目標,基層政府有時傾向於利用與法治原則相悖的半正式行政策略,喊出“搞定就是穩定、擺平就是水平、無事就是本事、妥協就是和諧”的口號。當前,農村治理的兩大中心工作是維穩和招商引資,兩者都涉及調節利益分配、化解社會矛盾。為了實現經濟趕超,一些地方政府在土地政策、徵地拆遷等過程中違法違規操作;為了免於因維穩不力而被問責,對一些重大事故瞞報、漏報,對無理上訪者或給予利益補償,或採取非法手段攔訪、截訪。 再次,涉農法律體系混亂和執法力量分散,嚴重影響了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進程。我國農村基層治理一直依賴於情、理、法的相互配合,熟人社會中的人情、面子和地方性規範是涉農法律體系中非常重要的“軟法”。然而,一些行之有效的村規民約往往與國家正式法律法規相衝突,在全面推進依法治國進程中,必須直面這一矛盾。儘管部分涉農法律是由專門執法隊伍執行,比如農村治安管理有公安派出所承擔,農村土地管理、工商管理等由土管所、工商所等垂直管理部門承擔,但大部分涉農法律是由鄉鎮政府承擔。這就造成執法力量分散、相互推諉等現象嚴重。在某些地方,為了行政目標,甚至相關執法部門都會產生衝突,如地方土地執法機構難以遏制基層政府為發展經濟違規用地的行為。 破解農村基層治理法治化困境,需從重塑鄉村治理體系入手。一是要對鄉村治理目標進行重新定位。鄉鎮政府應從“經營型政權”角色中解脫出來,不應為了中心工作置法治原則於不顧。二是要對鄉村治理的法規體系進行整理。需要理順鄉規民約、地方性法規與國家法律之間的關係。同時正確定位情、理、法的關係,法律是原則,情和理是策略。三是要完善鄉村治理體制。通過完善鄉村關係和鄉鎮政府與各派出機構的關係,來整合農村執法力量,提高執法效率。 (來源:《環球時報》)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