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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關注:梁游失議席 法庭指鼓吹港獨 | |
http://www.CRNTT.com 2016-11-16 00:19:47 |
《基本法》104條屬“重要憲制規定” 今次案件的另一大焦點在於香港本地的行政、立法機關以至全國人大常委會等各方的權責問題。 判詞中提到,全國人大常委會於11月7日“行使《基本法》第158條賦予的權力”,頒布對《基本法》第104條含義的解釋。對此法官區慶祥引用2001年莊豐源案的判詞重申,包括今次解釋在內的人大釋法,對香港所有的法庭均具有約束力,而法庭應落實這些解釋。 對於梁頌恆和游蕙禎一方以不干預原則提出反對理據,法官區慶祥並未接納。他在判詞中指出,這一原則源於英國實行的三權分立原則,而三權分立原則的應用範圍及限制,必須受限於並考慮到不同司法管轄區的特殊情形,特別是該司法管轄區有明文憲法。 法官區慶祥又在判詞中引用2011年鄭家純對李鳳英案和2014年梁國雄對立法會主席案,指適用於香港的不干預原則,並不禁止法庭裁斷立法會議員的誓言是否符合《基本法》第104條中的重要憲制規定,以及若其誓言不符合相關的憲制及法律規定,就任資格會否被依法取消。判詞還提到,法庭有權力去裁定立法機關是否擁有某一種權力、特權或豁免權。 有關監誓人的角色,今次的判詞指出,儘管立法會主席或立法會秘書長有附帶責任及權力,在有實際需要時去判定一項誓言是否符合法律要求,但是法庭對於本案有爭議的事宜有最終的判決權。 另外對於梁頌恆和游蕙禎一方引用立法會議員所享有的豁免權作為反對理據,法官區慶祥認為,《基本法》第77條(“香港特別行政區立法會議員在立法會的會議上發言,不受法律追究”)及《立法會(權力和特權)條例》提供的保護,只涵蓋一名立法會議員以議員身份行使職權和履行職能時,在立法會會議上進行正式辯論的過程中所作的陳述和發言,而一名立法會議員在宣誓時所表達的言論,不可能被恰當地視為屬於這些含義所指的範疇,亦不可能被視為此議員在行使其職權和履行其職能時作出的言論,因為當時該議員仍未有效地就職。 至於行政長官有否資格提起訴訟,法官區慶祥指根據《基本法》第48條,行政長官有憲法責任執行《基本法》及其他香港法律,因此裁定行政長官有資格提出司法覆核,亦有資格提出要求法庭裁定有關立法會議員宣誓是否有效及是否已離任的法律申請。 特首歡迎法庭裁決 梁游表明上訴 香港特區政府於高等法院昨日下午作出判決之後發表聲明。發言人指出,港府得悉法庭的判決,就香港《基本法》第104條對《宣誓及聲明條例》及《立法會條例》內有關條文的闡釋。發言人表示,港府會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早前對《基本法》第104條的解釋、上述裁決以及跟進行動。 特首梁振英則對法庭的判決表示歡迎。他說會研究判詞,以及視乎梁游是否上訴,再決定下一步的行動。他同時強調港府會依法辦事。 補選安排方面,港府政制及內地事務局表示,在立法會通過憲報公告議席出現空缺之後,選舉管理委員會將按有關法例及實際情況安排補選。 選舉管理委員會於今年稍早前的立法會選舉中推出“確認書”安排,要求候選人簽署聲明擁護《基本法》和效忠特區。由於今次梁游二人正是因未能依法作出具相同內容的誓詞而被裁定失去議員資格,因此初步相信二人再獲參選資格的機會不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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