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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智庫:“憲法路徑”與兩岸政治關係 | |
http://www.CRNTT.com 2016-12-11 00:09:02 |
結論 憲法路徑是推動兩岸政治關係定位規範化的實踐機制,憲法思維在兩岸政治關係定位上的運用,主要體現在合乎憲法變遷的法理理論,即對憲法修訂方式和解釋的運用。兩岸關係發展的最大障礙在於,大陸方面認定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成立取代了“中華民國”政府,而不願接受“中華民國憲法”與政府至今仍在台灣存在的法理與現實,這是處理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問題的關鍵點。然而,兩岸的憲法都明示一個中國架構,這是兩岸關係現狀。在台灣複雜的政治生態中,“憲法一中”的“中華民國憲法”不僅是抵擋“台獨”的現成利器,而且是兩岸復歸統一時可用的“法理性文本”。顯然,“憲法一中架構”對兩岸未來朝向和平統一發展是具有積極意義的。 十八大政治報告所提的“國家尚未統一特殊情況下的兩岸政治關係,作出合情合理安排”實為解決政治定位問題騰挪出很大處理空間。所謂“合情合理的安排”是對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結果的描述,然而透過憲法路徑和憲法思維的運用,則必須處理對“合情合理安排”的界定,從政治的角度理解,“安排”可以理解為兩岸通過政治協商所達成的共識,而政治上達成的“安排”最終必然要體現為規範文本。憲法思維在根本上是規範思維,亦即透過合乎規範的思維方式解決政治爭議,從而將高度對立的政治爭議轉化為法理問題。如上述,以憲法思維解決政治爭議的效用,在東西德完成國家統一的過程中,已經獲得了充分地實踐。 由此可見,採取“憲法”路徑處理兩岸關係,可以將兩岸現實的政治對立,轉化為兩岸“憲法”之間的規範性衝突,再運用法理解釋和論述來消弭彼此規範衝突的問題。“憲法”路徑思維有助於降低兩岸的政治歧異,進而在兩岸各自“憲法”所共有的一中架構上,充分發掘兩岸憲制、法制中的一中元素,為彼此對立觀點的論證創造相容與妥協的空間。 綜上所述,兩岸憲法在“國家領土主權”上都體現出“一中架構”,儘管對“一中”的具體含義存在著不同的認知,但這種差別是“九二共識”所包容的差別,並不構成當前兩岸關係的主要矛盾。對兩岸憲法“一中架構”的研究,有助於推動“九二共識”從一個政治共識,向著具有規範性和制度性的法理共識發展,從而為兩岸政治關係定位劃定法理架構與法律底線。 此外,基於兩岸各自憲法的“一中架構”,在法理上,目前兩岸處於“憲法主權重疊同一、憲政治權平等分立”的狀態。質言之,兩岸關係的法理現狀是:“一中、兩憲、兩府”。這裡的“兩府”是立於“兩憲”之間“主權重疊、治權分立”的邏輯延伸。正因為存在“兩憲”,才需要能充分體現不同憲政體制的治理組織,以有效行使其治權,現實上即為“兩府”。所以,兩岸是在一個中國架構之下,各自擁有不同憲政體制之特殊的政府與政府關係。因而,兩岸在統一之前可以“一中、兩憲、兩府”的特殊方式來安排現階段兩岸關係政治定位,如此不但合情、合理,而且合乎法理。 最後,本文建議:在探討兩岸政治關係合情合理的安排時,必須要正視兩岸目前的政治現實與法理現狀。兩岸政治關係定位的問題可以通過“憲法路徑”就憲法“一中架構”進行法理、制度、程式的深入討論;在上述“一中、兩憲、兩府”的法理與現實基礎上,經由政治協商達成短、中、長期各階段的政治共識並簽訂兩岸和平協議,進而構建未來共同的政治架構與制定兩岸基本法,逐步推動相互融合的一體化模式及和平統一路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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