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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評:社團條例沖淡二十三條立法?不可 | |
http://www.CRNTT.com 2018-07-25 00:38:43 |
此一建議引發香港社會廣泛關注,除了主流輿論的支持以及反對派虛張聲勢的反對之外,還有一種觀點值得警覺:香港的現行法律已足夠應付顛覆行為和謀求分裂國家的行為,香港目前已有的法律法規,例如《社團條例》已經能夠遏制“港獨”,並由此認為二十三條立法並非必要。 我們認為,特區政府首次動用《社團條例》並有意取締“香港民族黨”是一種富有意義的積極態度,但是這與落實二十三條立法並無矛盾。必須強調的是,絕對不能因為《社團條例》可能對抑制某個“港獨”組織產生一時之效,就沖淡了二十三條立法的責任與意志。 首先,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應自行為《第二十三條》立法,屬於憲制責任;香港至今未能就此進行立法,表明《香港基本法》的全部條文至今尚未完全實施。中國恢復對香港行使主權已經超過二十年,但是事關國家安全的二十三條立法一拖再拖,於法不容,於理不通。 其次,正是因為二十三條立法遲遲不能實現,導致近年“港獨”氣焰甚囂塵上。“港獨”已經對香港的社會的安定造成了嚴重損害;而一些接受境外政治勢力支持的團體與個人,正是利用這種法律空隙,持續進行對香港社會的深度損害,“佔中”的一些組織者、慫恿者、收受不明資金者至今逍遙法外,這也說明了二十三條立法的緊迫性。 第三,香港社會經歷“佔中”、“旺角暴亂”的劇烈衝擊,人心思定,港人對於境外政治勢力介入香港製造動亂也有了比較清醒的認識,主流民意不再懷疑境外政治勢力在香港的真實存在。因此可以說,香港已經完全具備了進行二十三條立法的社會民意基礎。在香港這個多元社會裡,不能奢望一個有爭議的問題得到“全民支持”,既然主流民意希望穩定、希望把焦點轉移到經濟發展上來,香港特區政府就應該積極地推動二十三條立法,為發展經濟所需要的社會穩定做出長遠保障,而不應該繼續以“條件不成熟”為由拖延下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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