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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構建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路徑 | |
http://www.CRNTT.com 2024-04-24 00:05:23 |
三、建構《反分裂國家法》解釋機制的可能路徑 關於《反分裂國家法》的解釋,涵蓋立法解釋、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三者。就這三者而言,立法解釋可以為人們提供一種確定的行為規範,使人們對行為的法律效果有一個基本的預期,並且立法解釋在一定範圍內可以阻止社會交往中各種利益的衝突與碰撞。⑥立法解釋亦是三者中最具主動性的解釋方法,這與大陸方面積極主動處理兩岸關係、解決台灣問題的立場不謀而合。基於此,本文就《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內容展開討論,以立法解釋為例,由此輻射至《反分裂國家法》的行政解釋與司法解釋活動之中。總的說來,立法解釋的目的在於進一步明確法律用語的含義或者因應法律制定後出現的新的情況。⑦根據這一目的指引,筆者認為,在《反分裂國家法》的立法解釋活動中應側重以下幾個要點: 第一,對《反分裂國家法》的法律原則部分作出符合兩岸關係新語境的解釋。詳言之: 一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至第四條涉及的“主權”、“領土”、“分裂”、“義務”、“內戰”、“干涉”等概念,結合兩岸關係的現狀和反分裂國家危機管控與風險防範制度建設的需要,作出解釋。在解釋過程中,也應明確“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如“藏獨”、“疆獨”、“港獨”)之間的關係,防止“台獨”分裂勢力與國內其他分裂勢力合流,明確國家對打擊各類分裂活動的堅定立場。 二是要將《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第二款中的“任何名義、任何方式”與黨的十九大報告中的“六個任何”戰略底線聯繫起來,作文義解釋,進一步明確“台獨”分裂活動的表現形式,尤其是蘊涵“台獨”目標的“制憲”、“修憲”、“釋憲”、“立法”、“修法”、“廢法”等“法理台獨”操作,都應當被視為把台灣從祖國分裂出去的“台獨”分裂活動。文義解釋雖是基於法律文本作成的最直接的意思表達,但文字是法律意旨的附麗所在,並決定著法律解釋活動的最大範圍,由此可見文義解釋活動的意義重大。⑧ 三是要對《反分裂國家法》第二條主張的“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事實、第三條涉及的內戰遺留問題,結合歷史背景及相關檔案資料作符合歷史事實的歷史解釋,以“兩岸同屬一個中國”的史實和內戰理論支撐《反分裂國家法》相關主張的客觀性與正當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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