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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評月刊:“法理台獨”現實危害需密切關注

http://www.CRNTT.com   2024-05-27 00:01:26  


 
  第一,自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起,所謂“中華民國政府”在法律上應屬叛亂集團或地方當局,外部勢力對中國內政的非法干預是台灣當局得以長期占據台灣的現實因素。1949年中華人民共和國成立,標誌著中國內部政權更迭的完成。朝鮮戰爭爆發後,杜魯門發表“6·27”聲明,鼓吹“台灣地位未定”,宣布美國第七艦隊進駐台灣海峽,公然侵犯中國主權,意圖以武力干涉中國統一進程。在此背景下,中央決定“打台灣的時間往後推”。⑦此後,中國政府一面堅持“一定要解放台灣”,反對美國干涉中國內政,另一面積極探索以和平方式解決台灣問題的可能性,提出“中國政府願意同台灣地方的負責當局協商和平解放台灣的具體步驟”。⑧在這一階段,台灣當局在台灣的持續存在是中國內戰中止的結果,而導致內戰中止的因素既包括美國的軍事干預、也包括中國政府對台方針政策的調整,其中美國在台灣地區的軍事存在顯然扮演著重要角色。根據國際法學說和實踐,如果一個政治實體的獨立地位並未得到母國的同意或為國際法所反對,那麼其是否構成“實效統治的政府”的判斷將適用更嚴格的標準,“除非穩定的政治組織已經建立起來,而且公共權威已經強大到足以在沒有外國軍隊幫助下在本國領土上伸張自己”,難以認定一個主權國家已經確定地建立起來。⑨台灣當局的狀態正符合上述情形:中國政府始終堅持台灣是中國的一部分,台灣當局的存在一定程度上得益於美國的軍事侵略和武裝干涉,因此無法認定台灣當局得以在“沒有外國軍隊幫助”的情況下穩定存在。因此,台灣當局並非具有實效的政府,而衹是在美國軍事干涉的背景下存續的一個叛亂政權或地方當局。

  第二,隨著中央政府提出“和平統一、一國兩制”方針,為服務於祖國統一大業,台灣當局不再被明確界定為一個叛亂集團,其性質宜理解為受到中央政府實質影響和支配的一個地方當局。在中美建交、美國軍事干預“退場”的背景下,台灣當局雖然繼續存在,但是它從未實質脫離中央政府的實際管轄。“台獨”分裂分子所謂“中華人民共和國從未實際統治過台灣”的觀點,並不符合事實。國家統一前,中央政府對台行使主權的方式突出表現為捍衛和鞏固一個中國原則的實效性。一則,中央政府堅決反對任何形式的“台獨”分裂活動,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對“台獨”分裂活動產生極大震懾效果,從而在宏觀層面對台灣的前途問題形成決定性影響。二則,在國際場合,中央政府一貫反對製造“兩個中國”“一中一台”的活動,台灣當局的國際參與問題必須在堅持一個中國原則立場的前提下,以中央政府同意和接受的方式處理。三則,在兩岸場合,中央政府還通過在台海周邊地區進行常態化軍事演訓等形式,對台灣地區開展不以台灣當局的意志為轉移的實際管轄。這些都是中央政府對台行使主權的現實例證。

  台灣當局的存在,是兩岸政治對立背景下的特殊政治現象,既不具備法理上的正當性,也不具備政治上的自生、自主性。兩岸政治對立是國家統一前的非正常現象,如果根據武力解放的方針,它將隨著解放戰爭的完成而迅速終結。在歷史上,台灣當局得以在解放戰爭的過程中得以繼續存在,是外部勢力非法干涉的結果。在當下,根據中央政府確定的“願繼續以最大誠意、盡最大努力爭取和平統一”“同時決不承諾放棄使用武力”的基本方針,台灣當局的存在衹是有限範圍內暫時延續的特殊政治現象。這種存在是範圍有限的,因為在國際場合或中央政府切實開展實際管轄的兩岸場合,台灣當局並不存在根據其自身意志處理對內對外事務的條件。這種存在又是暫時性的,因為一旦台灣當局製造重大“台獨”分裂事變,國家將採取非和平方式完成祖國統一,那麼台灣當局的存在也將隨之終結。根據國際法學說,一個“主權國家”的政府對內具備實效性、對外具備獨立性,二者不可分割。“獨立”意味著“一個政府在法律上不是在另一國政府影響之下”。⑩而上述分析說明台灣當局恰恰衹是在法律上受中國政府影響和支配的一個地方當局,而非所謂“獨立”的政治實體。

  總之,台灣當局的法律地位衹是一個仰賴更高權威而得以存在的叛亂政權或地方當局,而並非一個獨立的、實效的政府,遑論“主權國家”的政府。相應地,台灣也就不具備國際法上的“國家資格”,而衹是中國的一個地方單位。賴清德等人所謂“台獨已經實現毋須宣告”的說辭,衹是“台獨”分子用以圓謊和掩飾“台獨”目標無法實現的話術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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