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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土改啓示:農會制度保障農民權益

http://www.CRNTT.com   2009-02-13 11:19:46  


 
  然而,小農經濟對于農業生産的推動作用是相對有限的,到了一定時期,反而成爲農業生産發展的主要障礙。“小塊土地所有制按其性質來說,就是排斥社會勞動生産力的發展、勞動的社會形式、資本的社會積累、大規模的畜牧和科學的不斷擴大的應用。”

  隨著60年代臺灣經濟發展重心轉向工業生産,臺灣當局大力發展勞力密集型加工出口工業,相對忽視了農業生産的發展,幷在某種程度上采取犧牲農業的政策,實行“田賦征實”、“隨賦徵購”和“肥料換穀”制度,壓低農産品價格,從而抑制了農業的發展,使農工發展不相適應。在工業以雙位數增長的同時,農業却出現了負增長。

  農民收入偏低,導致其務農意願淡薄,大批農村青壯年勞力涌入城市,更多的農民則以兼業的方式維持生計。在專業農戶中,絕大部分仍然采取個體家庭經營的方式,只有一小部分是經營規模不等的資本主義農場。兼業農基本上“離農不離村 ”,爲增加收入而就地受雇于加工製造業部門,是半農半工的勞動者。兼業農的大量增加,一方面,使廣大農民的生活來源越來越依賴于非農業收入;另一方面,又使農村勞動力趨于老化和女性化,青壯年勞動力大量减少。

  另外,隨著工商業的迅猛發展,60~70年代每年都有1000公頃以上的耕地被用于開闢道路、興建工廠、商店、住宅以及公共基礎設施,有的年份甚至高達5000公頃以上,致使島內可耕地日趨减少,地價急劇上升。由于土地增值迅速,許多靠近城市的農村小土地所有者認爲,將土地投入農業生産不合算,寧願讓土地廢弃而不進行耕作,有的在土地投機交易的吸引下,把土地高價賣給土地投機商,以致耕地荒廢和被占用的現象十分嚴重。據調查,僅1975年,被廢弃的農地就有1.2萬公頃。

  鑒于小土地私有制限制農田經營面積擴大的情况,第二次土地改革的主要內容之一,是推行農地重劃,就是耕地的轉移與合幷,農民之間以互換耕地的形式,把分散在多處的小塊土地集中在一起,以利于農事耕作和管理;或者以自願結合的形式,將不規則的耕地聯成一片,辦成標準農場或綜合利用。

  另外就是輔導小農轉業。它要求將島內90萬公頃的土地,從分屬90萬農戶轉變爲分屬30萬農戶,即將每戶平均擁有耕地從1公頃擴大至3公頃,安排60萬農戶、約370萬農民轉業。爲了實現這一目標,一方面,臺灣當局鼓勵無耕種能力的自耕農出售土地,輔導其轉業;另一方面,提供貸款,輔助有能力的小農戶購買弃耕或厭耕的土地,以擴大耕地面積,達成適當的經營規模。爲此,臺灣專門設立了“農地購置基金”,合計約新臺幣25億元,以低息貸給耕地面積較小的農戶,協助其購買新的耕地。每個農民可從中借錢購買3公頃的土地,每公頃耕地的貸款額度從以往新臺幣10萬元增至30萬元,凡增購的土地免納5年的農業土地稅。這一措施有助于土地所有權的轉移和合幷,在一定程度上擴大自耕農的耕地面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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