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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對澳經濟政策或有微調?

http://www.CRNTT.com   2009-04-13 07:13:45  


 
  “十一五規劃”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以“支持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為前提,這是實事求事的態度〔按:“十一五規劃”所述的“旅遊等服務業”,其實是“博彩旅遊等服務業”;但因是國家級文件,不適宜帶有“博彩”的詞彙,故而隱之〕。這是因為,一方面澳門缺乏資源,不若香港那樣可以在金融、貿易、航運、旅遊、資訊等服務業方面“大展拳腳”;另一方面,澳門的博彩業“一業獨大”態勢及其對整體經濟、政府庫房的貢獻,已成為既成事實,而且在全中國境內只有澳門可以開賭的特殊政策下,澳門更應充分利用這個“獨一無二”的優勢。因此,“十一五規劃”將“支持澳門發展旅遊等服務業”作為澳門經濟發展定位的前提,既是認可了澳門博彩業“一業獨大”的現實,又是尊重特首何厚鏵“以博彩旅遊業為龍頭”的產業結構定位。但是,正如“不要把所有雞蛋都放在同一個籃子裡”的經濟學原理,博彩業“一業獨大”卻又充滿了風險。尤其是博彩業受周邊環境及國際形勢影響極大,萬一世界經濟不景,發生戰爭或暴亂,中美交惡,或是內地加大打擊出境賭博活動的力度,都將會對澳門博彩業造成很大的打擊。何況,鄰近亞洲各國、各地區都陸續開賭,也勢必將會分流澳門的客源。因此,澳門博彩業的發展前景,充了不確定性。必須設法“促進澳門經濟適度多元發展”,降低對博彩業的依賴度。 

  而《珠三角地區改革發展規劃綱要(二零零八--二零二零年)》對澳門經濟發展是定位的表述,則是“世界旅遊休閒中心”。這個“世界旅遊休閑城市”與“經濟適度多元發展”, 顯然是有差距的。當時有人就私下議論。按道理,“十一五規劃”是全國人大審議通過的,應是屬於“國家法律”的層次。而“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則是由國務院審定的,是屬於“政府法規”的層次。在法律位階上,“國家法律”是上位法,高於“政府法規”的下位法,下位法不能抵觸上位法。兩者之間似存在著一定的差距。

  不過,也有人認為,“國家十一五規劃”對澳門經濟發展定位,是屬於澳門特區自身經濟發展模式的定位;而“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對澳門經濟發展的定位,則是相對於澳門在整個珠三角合作發展的關係而言,而非專指澳門特區自身的經濟發展定位。按此理解,兩者並不是同一領域範疇的事情,因而並不存在“珠三角發展規劃綱要”“抵觸”“國家十一五規劃”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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