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習水案:不能讓法律成為惡人的保護傘

http://www.CRNTT.com   2009-04-13 12:07:56  


 
  平心而論,一個文明社會並沒有多少人偏向於重刑,但對侵害幼兒的傷天害理行為,大多數人都有天然憎惡情緒,這是人倫的基本定義。基於這個原因,一切奸淫幼女行為都應該視為強姦,尤其是在有足夠證據證明受害人未成年的情況下,回避主體要義實際上是對法律的褻瀆。不幸的是,習水司法機關恰恰提供了這樣一個範本,從這裡人們可以看到,當法律依附於某一集團或者某種權力的時候,公正與否只能憑執行者的道德和良知而定。 

  許多人認為,執法者與被告人長期共同生活在一個小城中,裙帶關係錯綜複雜,有袒護涉案人的現象發生並不奇怪。但是,面對一起聞名國內外的重大案件,如何把握其中的情與法關係,不僅關乎所有當事人的命運,更關乎法律尊嚴和一方吏治問題。這起案件的負面輻射力超出了人們的想象,已導致民怨沸騰,量刑一旦起不到以儆效尤的作用,或會折射出更黑暗的“官場生態”,那足以令整個社會蒙羞。 

  習水一些官員的所為很容易讓人想起黃鬆有、林嘉祥,因為這些“高官”都有個共同嗜好,就是“對未成年少女特別有興趣”。記得有關媒體在追蹤黃鬆有案時稱“他每到一地都要求未成年少女侍寢”。初始還不敢輕信某些官員墮落到毫無人性的地步,習水“8.15案”卻讓人見識了這一行徑的運營過程。《中國青年報》記者在暗訪習水後披露,“玩學生妹”已經不是個別人的鋌而走險,而是一個群體的利潤分享——“當地針對未成年少女的色情產業鏈已悄然成形,教育、行政與司法系統竟全然失目失聰失靈”。 

  記者所指的“群體”概念該怎樣闡釋,但既然已有“高官”示範,就不難想到這個“群體”終端會是些什麼人物。從脅迫女生者袁某口中道出的端倪分析,她“旅社”的常客大多是當地有頭有臉的人,此次涉案的公職人員是她早已熟識的“資深嫖客”。論職務,這些“有頭有臉”的人自然不及“高官”,但在一個小小的縣城,他們的身份同樣代表著一級政府和一個部門的形象。以此推論,與其說一起性侵幼女案暴露了公權亂象下的法律不彰,不如說充分暴露了當地的吏治腐敗。 

  極為令人慨嘆的是,中國的法制建設搞了幾十年,每每出現重大司法問題,總會有人打圓場說“法制不夠健全”,而習水“8?15案”呈現了另外幾種不同屬性。一方面,對於那些“原始”的惡劣行徑無人不知其為犯罪,但掃黃總是越“掃”越“黃”,各地嫖娼、強姦、包二奶官員有增無減,公職人員道德水準再次遭到輿論拷問;另一方面,法律之於社會的公正內涵不單是執法問題,更重要的還有立法的立場問題,例如之前一些部門在草擬法案時,對自己的利益表達極其充分,對義務和責任盡力虛化,由此衍生出很多官與民的“不平等條約”。不知道“嫖宿幼女”的出現是不是也有此背景,但可以肯定,正是這個罪名的存在,才為一些公職人員提供了“喪盡天良”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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