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首頁 ->> 時代思潮 】 【打 印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習水性侵幼女案:蓋子被揭開之後

http://www.CRNTT.com   2009-04-17 11:31:09  


 
  一個夜晚讓我做了一件事 

  讓我一輩子也無法 

  原諒自己 

  太可怕了 

  這個世間太亂了 

  我會討回來的 

  一定會 

  我希望能够再見到這個女孩兒,用已經很蒼白的話來繼續鼓勵她,讓她有足够的信心來面對未來的生活。記得采訪回來後,她有一次在網上遇到我,問我有沒有跟她父親說,讓父親給她轉學,她不想再在這個人人都知道她事情的環境裡待下去了。之前,我們已經給最疼愛她的叔父打了電話,讓他去勸說那位有些冷漠的父親,讓他給孩子提供轉學的機會。 

  至今,我不知道結果到底如何。 

  就在這起案件主角等待著法律審判的同時,來自民間的爭議卻越來越大。 

  幾乎所有爭議的焦點,最終都指向“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而爭議的產生,則是來自當地檢察院對這起案子的主角以“嫖宿幼女罪”的名義起訴所致。 

  北京一位律師在接受媒體采訪時,對上述爭議焦點提出了自己的看法。他說:“本案的關鍵在於涉案的幼女們是怎樣到達‘賣淫場所’的?作為在校中小學生,在沒有被誘騙、利惑、脅迫的情況下會自願去與這些‘叔叔’、‘爺爺’上床嗎?” 

  由此,他認為:“盡管涉案的公職人員支付了嫖資,但其在為實施‘嫖娼’為目的的非法行為中又觸犯了奸淫幼女罪,系牽連犯,應擇一重罪即奸淫幼女罪定罪處罰。如果學校老師與社會人員相勾結,誘騙、利惑、脅迫在校未成年的女生賣身,應以奸淫幼女罪共犯論處。因為奸淫幼女罪是指行為人與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系的行為,未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無論是在生理上還是在心理上,還處在生長發育過程中,尚不具備左右自己性意志的能力,不論行為人采取什麼手段,也不論幼女本人是否同意,只要雙方生殖器接觸,即應視為奸淫既遂。” 

  而庭審期間,習水縣人民法院院長餘德平和其他相關人員被媒體問得最多的問題也是:“嫖宿幼女罪”和“強奸幼女罪”到底有什麼不同?此前,習水縣人民檢察院檢察長曾解釋說,這是為了更嚴厲地打擊違法犯罪,因為嫖宿幼女罪的量刑起點是5年,相對於強奸罪的量刑起點3年更高。 


 【 第1頁 第2頁 第3頁 】 

相關新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