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議事規則修改 抓住根本 | |
http://www.CRNTT.com 2009-04-24 11:19:38 |
4月20日,全國人大常委會開始審議全國人大常委會議事規則修正案草案。這是議事規則實行20多年來首次進行修改。此次,修正案草案規定為:“任免案應當附有擬任免人選的基本情況和任免理由;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前不久,河南省十一屆人大常委會未通過提請查敏女士任命住房和城鄉建設廳廳長的議案,在媒體上引發一場“茶杯裡的風暴”。有人認為,人大對於未通過查敏女士的任命應說明理由。筆者認為,這是打錯了靶子,在一個民主法治社會,由代議機構對官員任免進行秘密投票是一種政治慣例,并不需要說明什麼理由。要求說明理由就將選舉當作考核而不是代表、委員自身意志的體現,而且還可能產生對代表與委員進行打擊報複的現象。 真正負有需要說明理由義務的,倒是提請人大審議任免官員的行政機關及其領導人。因為,無論是代表與委員,要對一名官員進行任命或者免職,就必須對被提請的官員基本情況有所了解,以判斷其是否稱職,是否具有任命或者免除的理由。代表與委員選舉官員是法律賦予的權利,而官員要競爭某一職位,卻必須有充足的理由來說服選民與代表。從這個角度來看,人大議事規則的修改可謂抓住了根本,而且在原來的基礎上有了進步。因為,原有的規則只是規定“對任命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任命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而修正草案則增加了對提請免職的議案,提請任命的機關應當介紹被免職人員的基本情況;必要的時候,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 但是,人大議事規則修正案還可以再向前進一步,那就是,在必要時,人大不僅可以要求“有關負責人應當到會回答詢問”,而且,還可以要求召開聽證會,要求被任免的人員到會回答詢問。這是因為,對於被任免人員的基本情況,特別是涉及到一些具體的事件,不但書面介紹很難說明問題,就是有關負責人到場也很難說明問題,有些事情必須由被任免的人員自己到場,回答代表、委員的詢問,讓代表、委員有一個直觀的印象,從而使得任免過程更加陽光、透明和公正。 如果人大對於官員的任免都能做到及時聽證,代表、委員能經常對任免人員進行質詢,而整個過程又是面對社會公開,那麼,“暗箱操作”將大大減少,而不合格官員上台也將變得更難,這對於推進我們的社會主義民主政治建設將十分有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