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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光裕案警示:嚴防源頭的“立法腐敗” | |
http://www.CRNTT.com 2009-05-09 09:41:06 |
為何那些光環炫目的創富奇才,竟沒有幾個是完全守法經營的?若當代中國的守法成本真的過於高昂,那麼我們也該檢視一下制度土壤了。或許因為經濟體制還沒有達到市場化,脫胎於計劃經濟的管理體制,讓政府權力之手幾乎無處不在。資源集中於政府手中,審批程序又過於嚴苛,而這樣的法則又有著嚴重滯後性。 這樣的商業土壤,只能塑造一個個制度性悲劇。一個有雄心的企業家,游弋於這樣的資本市場,適應叢林法則,就會用非法的投機來鑽制度漏洞的,以迅速實現原始積累,甚至劍走偏鋒,比如以數千萬的公關費為上市開路。黃涉嫌“賄賂商務部官員”,可能就因為“國美能否以紅籌股的身份,在香港上市決定於是否(在商務部)獲批。”而界定企業是否“享受外資企業待遇”的解釋權和審批權都在商務部。 但面對不合理的制度,是採取正確行動促使新制度的誕生,還是主動賄買市場准入權。企業家也並非全無自主選擇權。若習慣於以賄賂來獲得某種特殊照顧,那顯然是難被人原諒的。而且企業家若習慣於投機以追求短期化的超常增長,那利令智昏之後,腐敗的體制化語境就形成了,也就搭建起了官商利益聯盟。在這種制度化腐敗攻勢下,手握權力的官員就可能開發出全新腐敗模式,比如以立法權來庇佑行賄者。 這種腐敗前置的立法源頭上的不法行為,對社會公平正義的戕害更為致命。所以,黃光裕案之後,相關部門必須警醒,不能任由這樣的源頭腐敗繼續泛濫,否則可能導致這條權力運行鏈條的整體潰爛。那時受傷的就不僅僅是個別涉案官員和陪葬的行賄商人了,而是要讓全社會為之付出慘烈的代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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